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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出新规

    结余设上限 不得挪用 不得收取管理费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9日 07版)

        本报北京2月18日电(记者杨亮)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最新制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支出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办法规定,基金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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