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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8日 星期二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一审审结

    两被告被判赔偿杨绛先生20万元并赔礼道歉

    作者: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8日 07版)

        本报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王逸吟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日前一审审结,北京二中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行为,共同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6月21日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还将在拍卖前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同一时期,中贸圣佳公司网站登载了多篇介绍涉案拍卖活动、鉴定活动和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书信手稿全貌。此后杨季康提出诉前申请,北京二中院经审查依法于6月3日做出了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后宣布停拍。

        杨季康诉至北京二中院称,虽然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判令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也未进行预展活动,故并未侵权。李国强则辩称,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涉案拍卖活动的主办者,已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且未提示不得以公开发表、复制、传播书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反而在网站中大量转载,其行为系对书信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贸圣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其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等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做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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