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已成为社会保障建设“短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近日指出,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福利权并规范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前提。
社会福利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具体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法律,社会福利立法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相关内容散见于各类法律或者文件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
笔者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体系中被忽视而又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法制体系不妨就从儿童福利立法开始。
保护儿童权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至今却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目前,有关儿童福利、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且大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儿童福利法。近年来,侵害儿童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但因儿童福利基本制度缺失,导致部分受侵害儿童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目前儿童福利工作呈现部门分割、政策杂乱的局面,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儿童福利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可见,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势在必行。
全国困境儿童约数百万,其中以重度残疾儿童为主,也包括父母长期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孩子。中国目前由财政完全投入的儿童福利制度,仅针对政府福利部门登记在册的孤儿。但同时,还有很多父母或家庭监护人尚在,生活在自己家中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频频发生的残害虐待未成年人事件,凸显了政府对困境家庭儿童生命照护的缺失。
当前,民间完善儿童福利保护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周洪宇等30位代表就提出过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全国政协委员韩红曾提交《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十八大代表佟丽华也在多个公开场合呼吁尽快启动儿童福利法立法工作。
重视儿童福利立法,制定《儿童福利法》是不少国家和地区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共识。德国、日本等国均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儿童福利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
《儿童福利法》应当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老师、医生、照养孩子的人、警察等人群发现有儿童权益受损,必须及时报告专门机构,如不报告将面临问责。接受报告的机构应是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由专门的社工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并由律师代受害儿童将其父母告上法庭,通过司法处理被弃儿童的安置问题。
《儿童福利法》应当明确界定政府、社会和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来自父母和政府双方面的帮助,当父母不能履行职责时,政府就应当承担起责任。《儿童福利法》应当针对父母监护不力明确具体的法律应对措施。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提出申请剥夺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因为只有政府有能力证明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同时提供福利帮助。
当然,也可先由国务院尽早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儿童福利条例》,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儿童福利法》。
补齐社会福利制度的短板不妨先从儿童福利立法入手,加快推进儿童福利立法,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为亿万儿童特别是百万困境儿童的福利撑开法律的保护伞,这是一个文明法治国家必须恪守的道义和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