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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3日 星期四

    关 注

    全方位编织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网

    梁捷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13日   11 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拟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新华社发 朱慧卿作
    关爱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爱心妈妈”靖玉鑫陪一名“福娃”玩耍。新华社记者 郭绪雷摄

        半个多世纪前的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该宣言指出,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我国现有2.99亿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22.4%,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也是影响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的深层次理论探索硕果累累,更准确、更完善的立法已经眉目清晰,各地还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宝贵经验。

     

        日前,由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和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再次聚焦如何更好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

     

    向失职监护人“亮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十岁女孩摔打男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由于监护人没能尽到监护义务而发生的恶性事件。专家指出,出现这些问题,与监护人失职不无关系。人们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以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建议,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困境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

     

        监护是一种义务,也是一份责任。专家指出,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向失职监护人“亮剑”,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国外不少国家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美国和加拿大法律就规定,12岁以下儿童如果遭遇事故,监护人首先被问责。在英国,如果儿童行为失范,会采取一系列指定监护,社会力量将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直言,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饿死女童”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亟须构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对接机制。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认为,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关爱涉罪未成年人,帮助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关爱失足少年,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此次研讨会上交流了近年来各地在关爱未成年人心灵成长上做的许多有益探索。

     

        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学历较低、价值观念偏差、劳动技能缺乏、就业能力较差、再犯风险较高等现象,成立了“少年法庭励志学校”,以羁押在看守所内已决、未决的涉罪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志愿者组成的教师团队,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文化、法制、技能教育和心理辅导,积极为涉罪羁押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黄尔梅认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就要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

     

        她建议,在刑事审判方面,应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要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要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要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途径,坚持“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要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促使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认为,做好未成年人工作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重视社会力量、专业力量的参与;区分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和服务,注重精细化、突出实效性;重视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留守未成年人、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信息库,形成信息报送机制,实现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服务。

     

    做好顶层设计,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体系

     

        应当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其他任何公私主体,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时,尤其在涉及制度建设、资源分配时,都要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这是本次研讨会上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发出的共同声音。

     

        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儿童福利、少年司法等多个领域,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的各个行业,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必须注重顶层设计。

     

        1991年9月,我国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等。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据了解,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近600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健全,一些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问题十分突出,比如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父母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子女;行政和司法缺乏有效的发现和干预机制;校园内的体罚、虐待、性侵事件时有发生;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屡禁不止;网络不良信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王乐泉坦言。

     

        黄尔梅也指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切实并始终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统筹考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滞后于当前实际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应当设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此建立以行政保护为主导,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王乐泉呼吁加强顶层设计,努力构建未成年人法治体系,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共同推进。(本报记者 梁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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