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登记难、保值增值难、民间慈善组织募捐难……破解这些制约着慈善事业发展的难题,需要加强对慈善事业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和界定。
记者近日采访深圳市民政局负责人时了解到,目前由该局起草送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正是为顺应这一慈善事业发展趋势和要求而生的。这部有关慈善的法规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
慈善改革的历史基因
负责起草“条例送审稿”的深圳市民政局副局长侯伊莎告诉记者,条例起草前后历时两年,目前《条例(送审稿)》已经交给市法制办,现正在积极推动通过人大立法程序,以便让这部法规尽快出台。
据了解,深圳的这部法规回应了许多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登记、开放公募、培育扶持、税务优惠等,共有一百多条突破性的规定。
深圳的慈善立法能够走在我国其他城市的前列,是与深圳具有改革创新的历史基因分不开的。早在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开全国慈善立法之先河。2012年,深圳又率先给了壹基金这样的民办基金会的公募权,让壹基金落户在深圳,在国内率先打破了民办基金会不能公募的制约。深圳对民间慈善机构的放宽,极大地释放了蕴藏在民间的慈善事业的活力。侯伊莎告诉记者,目前深圳全市有公益慈善类组织1407个,慈善基金会95家。而在2012年,深圳还仅有19家基金会。
放宽对慈善组织的约束
据介绍,《条例(送审稿)》共有12章98条,主要内容包括:慈善组织、慈善资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其中培育扶持、宽进严管和改革创新,是《条例(送审稿)》的三大基本原则。
《条例(送审稿)》究竟有哪些较大的突破?侯伊莎告诉记者,在过去,民办的慈善组织是没有公募资格的。《条例(送审稿)》规定,非公募机构可以通过在深圳备案的方式来募捐,这是深圳为探索非公募组织公募权所进行的一种尝试,这在国外也很流行,但过去在国内是不被允许的。
据侯伊莎介绍,深圳的《条例(送审稿)》对慈善的定义则有了较大的突破。它采纳了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大慈善”立法理念,对慈善事业作出了新的界定,具体包括“对因贫困、疾病、残疾、年老、年幼、失业、灾害及其他不利条件而需要帮助的群体和个人提供济助;捐赠财产和劳务用于促进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环保、动物福利和地区发展等事业;提供专业服务,缓解和解决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促进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等等,都纳入了慈善的范畴。
在对慈善组织的界定方面,《条例(送审稿)》也充分体现了将范围放宽的特点。《条例(送审稿)》规定:将依法成立、以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慈善事业为宗旨和使命的非营利性、民间性社会组织定义为慈善组织。这一界定,使慈善组织在外延上包括了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新兴的慈善组织形态,在内涵上把慈善组织定位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为了解决慈善事业民间属性和政府的边界问题,使政府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更加明确,行为更为规范。《条例(送审稿)》一方面明确提出政府应当在购买服务、福彩公益金、资助补贴、表彰奖励、捐赠纪念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扶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明确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接受社会捐赠,不得通过行政指令、行政强制等手段组织和实施慈善募捐活动,不得向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摊派。
重在培育慈善事业活力
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现代化水平还比较低,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制度都非常缺乏,具体表现在慈善组织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普遍较低等多个方面。侯伊莎说,针对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现状,深圳《条例(送审稿)》的落脚点主要突出促进发展慈善事业,并从政策、制度、资金等多方面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和提高社会的慈善意识,充分释放社会和民间的慈善活力。
侯伊莎说,中国慈善事业最重要的改革,是如何向现代化转型的问题。过去一遇到大灾大难,我们就鼓励捐钱。至于捐的钱怎么使用,一般不会追踪。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的慈善组织不能运营资金,多数都是将募捐的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放在银行,处于一种保值状态。主管部门对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也设置了诸多限制,导致慈善组织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制约。侯伊莎说,募捐到的钱如果不增值,慈善事业就不能够很快增长。深圳的《条例(送审稿)》在这方面也有了较大突破,提出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以便让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为了有效破解慈善组织“登记难”的问题,《条例(送审稿)》对设立慈善组织减少了许多限制。《条例(送审稿)》提出,未成立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年审中经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获得慈善组织法人资格。(本报记者 易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