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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棒”挥向排污者

    违法排污拒不整改者可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作者:夏静 张晶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2日 10版)

        本报武汉1月21日电 记者夏静 光明网记者张晶日前从“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已提交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如审议通过,这项最严格的水法典将为“千湖之省”湖北筑起一道法制保护墙,对湖北水资源保护及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湖北是水资源大省,又是三峡大坝库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好水资源,不仅关系着“绿色湖北”发展战略,也影响着全国的水资源调度。但现实是,因水而美、因水而兴的湖北,却面临着湖泊数量锐减、湖泊面积大幅下降、水污染事件频发等困境,保护水资源迫在眉睫。

        此次《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违法排污破坏水环境者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如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当事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等。此外,还厘清了政府部门防治水污染工作职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并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行政首长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于违法排污拒不整改者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还将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制度,让违法排污者承担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利的后果,对其水环境损害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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