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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2日 星期三

    保护未成年人应“走出家门”

    作者:马致平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22日 02版)

        1月20日,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更是对社会法治公义的检验。应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是重视的,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然而,从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到相继曝光的南京、西安等地女童家中饿死案件,近年来一系列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失职乃至恶意所造成侵害的事件一再发生,使得社会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谁来保护未成年人?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成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亟待细化的问题。

        尽管有法律规定,但一直以来,我国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主要还是依靠伦理和道德的“软约束”。传统的长幼尊卑观念,在一些人脑子里还没有被完全清除。一些家庭父母对待子女,管教的思想还很浓厚,而相应作为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却相对淡薄,常常有“棍棒之下出孝子”“我管教孩子,关你什么事?”之类的言论。即便发现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家属邻居也只能止于拉架劝和,而行政部门更是不知如何施以援手,遑论对监护人采取法律措施了。而未成年人自己,也往往不懂得如何有效求助,导致一些受侵案件被隔离在“家门”背后。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在两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要补充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过去,我国立法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对运用行政和司法力量介入保护则重视不够,对介入主体和介入手段也缺乏细致的规定。要做好这一项工作,首先要划清谁来管、怎么管的界限,明确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公共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比如,监护人有哪些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责任,倘若未尽到义务或恶意加害应受到怎样的惩罚;监护人不能尽到保护责任的,应当由哪个部门介入未成年人保护,介入的时机和手段如何规定,当介入而不介入应如何追责;再比如,监护人变更后,未成年人应如何安置,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等等。

        二是要加大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应当在全社会加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畅通救助渠道,在全社会扭转未成年人保护不出“家门”的认识误区。一来对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形成警示,同时也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此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建立主动介入关爱未成年人的机制,实时掌握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和案件,做到主动发现、尽早介入、科学处置、不留死角。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有赖于社会整体层面的法制推进,更有赖于公共力量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中的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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