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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礼法结合的现代启示

    作者: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 梁满仓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8日 06版)
    梁满仓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史和中国古代法律史长期讨论的重要课题,对这两者关系有不同的提法,如“礼法融合”“礼法合流”“隆礼重法”等等。我认为,“礼法结合”较上述概念更为科学,它表示发生密切联系的两个事物均为主体。

        中国古代的礼法结合开始于汉初,魏晋南北朝达到新的高度,礼与法连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承担着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的功能。礼法结合使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讲究法“理”,重视生命,法贵得中,宽法倡德,越来越充满了“礼”的精神。礼与法的有机结合使两者都发生了变化。在礼的影响下,冷峻严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刚硬的律条注入情和理的灵魂,杀罚止恶的同时又提倡道德,从而提高了服务国家政治的效率,维护着社会和谐和国家安定。

        今天我们探讨礼法关系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礼与法的关系,在今天表现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法制,是以宪法为根本指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绝不单单是狭义的法令律条,而是保证人民权利地位,规定国家制度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这个性质决定了宪法是德和法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

        既然宪法是德和法的有机结合,那么讲法制就不能忽视道德,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强调法制而忽视道德,乃至将二者割裂、对立的现象,导致重法轻德、以法否德。如南京某学生,父亲病重,仅靠母亲打工维持生活,无法继续提供其学费。该生将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父母继续支付自己今后的学费和生活费。她心中只有法,而没有一丝孝敬父母之德,这样的畸形儿,正是重法轻德的产物。倘若人伦亲情丧失,再健全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由此可见,在法律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道德礼仪建设,而古代礼法结合、德法并重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是建立新时期法制社会、提升民众道德的必由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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