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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今日话题·《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将“自带酒水”之争再次推向风口浪尖。工商局认定6种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业协会却认为符合市场规则——

    是“霸王条款”还是“商家权利”?

    作者:陈 恒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9日 10版)
    CFP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费餐具另收费等。12日,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信,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制止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并公开道歉。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争论随之展开。

     

        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也发表公开信,请求工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争议继续升级。

     

        早在1994年10月8日,本报就讨论过“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多年之后,争议为何仍在继续?到底有无破解之道?

     

    认定“霸王条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呢?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给出了明确的回答:“餐厅的店堂告示,只是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履行了商家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两件事:第一是消费者选择权,第二是公平交易权。”

     

        但是,行业协会的公开信却认为,北京市工商局《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缺乏法律依据,有失市场公平,属于不当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中国旅游饭店协会会长张润钢说,目前的餐饮市场上,既没有新增很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餐饮类企业,更没有听到消费者因被谢绝自带酒水而发生纠纷的报道。突然出台这个规定,“就两个字,费解!”

     

        中国烹饪协会的公开信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认定其为霸王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此次适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而这个《办法》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用这个《办法》对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清理和处罚,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邱宝昌说,《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饮企业设置“禁止自带酒水”,客观上强制消费者只能购买餐饮企业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水,接受不需要的商品,强制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对此,行业协会看法不同。张润钢表示,协会坚持认为,谢绝与否是企业的自主权,这一权利不应被剥夺。“如果把自带酒水作为此次消费第一需求,我行使自身权利的途径就是自主地离开这里,然后选择可以接受自带酒水的店家去消费。商家不能在没有满足我要求的前提下强求我必须在他家消费,而我也不能强迫店家必须接受我随心所欲的‘消费’行为,这就是市场规则。”

     

    “自带”的关键是利润因素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有自己的理由。张润钢认为,从运营规律上看,商家经营的成本不仅仅是餐饮原材料的直接成本,还有装修、设备、人员、能耗等,这些成本在企业的定价机制中是不能被省略的;客人自带酒水在店内消费,确实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且一旦发生,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在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秘书长许京生看来,客人在饭店用餐,不仅品尝菜肴,而且享受餐厅的环境和服务。“如果今天客人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享用,明天就可以自带饭菜来饭店享用,这将影响饭店的正常经营。这就如同人们去电影院看电影,观众在影院中观看自带的电影拷贝行不行?答案是否定的。”许京生说。

     

        他们的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但记者调查发现,消费者不满意的并不是允不允许自带酒水,而是酒水的价格。

     

        北京市消协日前随机对全市63家餐饮企业进行调查,涉及13个酒水品牌的34个品种。调查数据表明,上述餐饮企业酒水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一至数倍。以53度飞天茅台酒为例,市场价格为1080元左右,餐饮企业提供价格为市场价格的两至三倍。

     

        餐企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酒水这块“肥肉”,高利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行业里,酒水利润能超过50%。

     

        刘俊海指出,问题的关键是“暴利定价”,就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损害。“不是说必须和超市里同样价钱,但不要高得太离谱了。价格太离谱的情况下,一般中低收入的消费者就不接受,这是自带酒水的真正原因。”

     

        一些餐饮企业表示卖菜不赚钱,所以需要卖酒水。但在刘俊海看来,这个理由很难成立。“现在各个行业都进入了微利时代,餐饮行业也不能谋求酒水的暴利。饭店可以进行合理的约束,但首先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如果价格合理、消费者能接受,自带酒水现象就会减少。”

     

    继续打嘴仗还是做些实事?

     

        舆论争执焦灼的同时,记者在走访时却发现,现实的消费中,消费者与餐饮企业之间并没有如此水火不容,整个消费市场上也没有掀起多大波澜。记者发现,接受客人自带酒水的餐饮类企业其实不在少数,而多数消费者也对于适度加价的酒水表示接受。

     

        事实上,行业协会也并非舆论所认为的那样“支持企业谢绝自带酒水”。张润钢澄清道:“我们始终认为,在依法和自愿的前提下,企业不论是允许还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都应得到理解和尊重。我们反对的是任何一方去强迫另外一方。基于这种基本观点,协会更不会去鼓励相关企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在刘俊海看来,目前不应该纠结于“禁止自带酒水”是不是合法这一点上。“行业协会应该看看究竟酒水问题之争的关键是什么,是怎么产生的。”

     

        为了解决双方打架的境况,有关方面会不会建议餐饮企业降低酒水价格,或者通过其他举措来化解这种纠纷呢?对此,中国烹饪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没有得到正式答复前,暂不发表更多观点,协会坚持市场定价,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自由选择的原则。

     

        对比国外的经验来看,在欧美一些国家,消费者一般不会自带酒水进餐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境外餐馆提供的酒水价格都会在合理的区间内,不会贵得离谱。在一些欧洲国家,客人自带酒水会采取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的方式。

     

        刘俊海说,行业协会不应该“护犊子”,要努力把坏事变成好事。作为一个有公信力的协会,应该对行业发出倡议书,推动餐饮业降低酒水价格,降到比超市价格高但是消费者能接受的合理范围。“这才是双赢的,一方面餐饮企业挣了酒水钱,另一方面,消费者觉得也没必要再自己带了。收个几十块钱的开瓶费,消费者也能认可。”

     

        张润钢也坦陈,在消费市场还不尽成熟、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时,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维权行动无疑是正确的。他同时说:“但也要注意维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掌握好尺度,实践证明过犹不及,失去了度的维权不仅伤害商家权利,还有可能在客观上产生误导,从而纵容一些不良的消费习惯,形成不良的消费文化。”(本报记者 陈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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