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数量是多了还是少了?长假还会“东拼西凑”吗?未来假期设计又会是个什么样子?联合多家权威网站,先后两次发放调查问卷,数百万名网友参与意见征集……历经近两个月集思广益,新鲜出炉的2014年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引人关注。
变化:调休方式调整
与以往相比,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个法定节假日放假改为逢周三时不调休,仅在当天放1天假;二是在长假调休方式上,将过去调借节前或节后一个周末的2个周休日的做法,改为向节前和节后周末各借调一个周休日;三是春节假期恢复为农历初一至初七。
“这样调整主要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解决连续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二是解决调休过乱的问题。”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国家信息中心旅游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石培华表示。
近年来,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带来的集中出行导致交通和景区拥堵,调休造成连续长时间工作,假期安排缺乏规律公众难以把握,供求失衡导致旅游质量下降和价格上涨等问题凸显。“有假期,人们当然很高兴,但挪双休日让人感到纠结,双休日的‘福利’演变成连续工作的额外‘负担’,一点放松感都没有。”北京某国企职工李先生说。
说起新的调休办法,李先生挺赞赏:“广泛听取社会民意,让休假回归休息本位,不折腾,挺好。”
“‘调休’与否需要算‘经济账’和‘居民感受账’。在计算经济拉动效应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居民的感受。”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研究员李震说,“一定要回归到节假日安排的制度本意上来,不要冲击公休日,让老百姓好好休息,生活工作节奏不要打乱。”
弊端:带薪休假难落实
据权威部门统计,对比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平均法定节假日为11.7天,我国11天,排在并列33位,属于中等水平,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持平,超过了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
“这次微调,没有增加原本11天的法定节假日天数,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同时也是希望最终通过带薪休假方式来解决。”对于不少人反映假期少、休不够,石培华说,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现行法定假日总天数与世界平均天数非常接近,其实水平并不低。“我们缺的是带薪休假,在62个国家中,我国带薪休假的天数排倒数第三。”
据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就相对差一点。
“长期以来,由于可供劳动者自由选择、自主支配的带薪年休假不能得到全面实施,因此使得全国统一安排的带薪公共假日,尤其是可让家庭集中远游的‘黄金周’承载过多。”社科院财贸所旅游与休闲研究室副主任宋瑞指出。
“此次的微调是适应当下情况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一个完整的休假办法,有待于带薪休假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石培华说,从社会发展角度来讲,设计和创造合理的假期模式,休假才能“不折腾”,真正成为推广休闲生活的重要载体。
挑战:顶层设计亟待完善
“很难说眼下这种扎堆儿旅游消费的旅游方式就是落后的,尽管其中可能包含太多的无奈。不少即使享有带薪休假的人,也往往因为家人没有带薪休假而不能同时出游,从而感觉休假没有了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认为,进一步改革假日制度迫在眉睫。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李路路提议,应在基本保证假期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使具体安排更人性化,可尝试让单位自主合理安排放假时间,满足人们不同的假期需求。
然而,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带薪公共假日和带薪年休假基本处于“分而治之”的状态,二者之间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除《劳动法》外,分别相对应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都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法令和条例。”宋瑞表示。
为此,宋瑞建议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完善,解决带薪假期制度的顶层设计问题,重点解决带薪年休假落实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全国性调查,了解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详细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中央成立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从法律、社会、经济等各个角度进行系统研究,将休假制度与税收、财政、劳动保障、民生等结合在一起予以综合考虑。”(本报记者 邱 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