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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教育部要求高招信息“十公开”

    作者:靳晓燕 晋浩天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0日 06版)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记者靳晓燕、晋浩天)近日,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此外,教育部要求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也要参照“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是——

        ①招生政策公开。包括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②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包括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③高校招生章程公开。包括高校招生章程应有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④高校招生计划公开。包括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⑤考生资格公开。包括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⑥录取程序公开。包括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⑦录取结果公开。包括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包括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⑧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包括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⑨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⑩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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