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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06日 星期五

    专家学者个人专栏·互联网专题系列

    互联网真的存在“垄断”吗?

    姜奇平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06日   02 版)

        坐在最高法院“3Q大战”专家证人席上,笔者感到有点郁闷,大家光顾吵嘴,难以深入探讨背后的基础理论问题。而这个案子的特点恰恰在于超出了教科书范围。

        各国反垄断案件的量化分析,一般都以SSNIP检验(又称“假定垄断者测试”)为主流方法。SSNIP检验的经济学背景是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优先”与后芝加哥学派“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前提是资产不可复制。然而在互联网世界,资产可复制,这造成互联网领域有关垄断的市场边界,从理论经济学层面上就难以确定。因为资产可复制,就突破了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预设的理论前提,导致SSNIP检验缺乏符合互联网实践的理论基础。

        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在于,由于资产可复制,造成两种新现象,一是产权无边界,二是市场无边界。在这两个方面,同时出现了在传统理论范围内未被观测的效率增量。忽视这种效率增量,反垄断的结果就可能不是提高社会效率,而是降低社会效率。

        首先看产权无边界,它是指免费造成企业内与企业外边界的模糊。互联网平台是免费市场,而非涨价的市场。这造成了显而易见的理论矛盾,对于一个免费市场如何确定相关市场?

        互联网界自己的解释是,今年从美国和德国兴起的“分享型经济”这一新理念。分享型经济是指将所有权分为支配权与使用权,前者不收费,而后者收费(如云计算SaaS中软件免费,而按使用收费)。对应到“3Q大战”这一案例,互联网基础平台免费,增值服务收费,二者在产权上,应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基础平台是其中的支配权市场,增值服务是其中的使用权市场。由于资产可复制,将资产(如苹果的平台与开发工具)免费提供给应用开发者(APP开发者),产权越出了(平台)企业的边界,“分享”给了企业之外的企业。这是芝加哥学派基于资本专用性前提,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产业繁荣不光要考虑平台竞争,还要考虑包括增值服务企业的产业整体效率。

        其次看市场无边界,它是指免费带来垄断与竞争两种市场结构的边界被打破。

        芝加哥学派语境下的市场结构,只有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垄断竞争(不完全竞争)三种。但互联网打破了这些市场结构的边界,创造了一个新的市场结构——“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即“基础平台自然垄断+增值服务完全竞争”的上下双层结构。如在APP STORE(应用商店)中,STORE完全垄断,而APP完全竞争。这带来一个悖论,平台端通过免费达到100%市场份额,可能带来增值服务端的完全竞争。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认为,企业自身的效率,才是决定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的基本因素。这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是对的,但互联网已经让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一个商业生态系统,资产已越出其专用性边界,效率的边界也自然越界。这时谁是“企业自身”?只是当时已惘然。数量经济学与技术经济学需要对信息化与网络经济实践加以响应,把资产可复制带来的效率增量,从不可观测状态,变为可观测状态,帮助企业解好谁是“企业自身”这个“斯芬克斯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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