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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看 法

    “救人被诬”呼唤法律匡扶正义

    张玉胜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28日   15 版)

        近日,网上一则《三小孩扶起摔倒老太婆,反被诬陷索赔》的帖文引起了广泛关注。22日,事发地的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太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同时对龚某某(蒋某某的儿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因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做好事的孩子被受助者讹上,无疑让人们再陷“摔倒的老人扶不起”的困惑。不过,事件的发展和处理结果还是颇令人欣慰的。一则,孩子的家长没有屈就当地司法所“和稀泥”的赔钱调解,而是毅然选择了报警维权;二则,3位现场目击者的勇于作证,彰显了公民力挺见义勇为的责任担当;三则,警方的立案调查和依法查处,为“救人被诬”讨回了公道,让敲诈勒索受到了惩罚。

        近年来,尽管社会呼唤见义勇为回归、抨击恩将仇报劣行的舆论不绝于耳,但鲜见有人为获救反诬、敲诈勒索的行为付出代价。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见义勇为引发的责任纠纷,当事者往往采取协商调解、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求大事化小。当见义勇为者不能以足够证据自证清白时,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便成为摆平事端的常见套路;而一旦获助者诬陷好人被摄像头证实,诬陷者也不过是以“一时糊涂”辩解,轻描淡写地道个歉了事。这种表面看似和谐、圆满的结局,缺失的却是事件真相和人间公道,伤害的更是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的社会正义。也正是由于法律从严惩处的缺位,导致诬陷好人、敲诈勒索事件的屡屡发生。

        应该看到,“老人摔倒无人扶”的背后,不只是人们的道德滑坡和人心不古,恩将仇报对见义勇为的打压为害更甚。善恶之间的博弈具有此消彼长的必然性。只有从严惩处恶行才能有效彰显善举,救赎见义勇为就必须依法惩治恩将仇报。当道德不足以遏制人们的某种恶念和劣行时,法律的出手规范就成为社会管理的现实必需。对两名诬陷索赔者给予行政拘留和经济处罚,契合了民众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诉求与心声,更是对见义勇为的务实力挺。

        当然,弘扬见义勇为正能量,不仅需要当事人诉诸法律的执着,也需要目击者仗义执言的作证,更需要制度层面旗帜鲜明的护佑。今年8月1日,经过反复征求民意的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付诸实施,开启了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无力难题的先河。该法规亮明了“好人免责”的力挺态度,规定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为各地立法保护见义勇为探索出了新路。

        好人扬眉吐气,恶人咎由自取,成为人们围观这起“救人被诬”事件的最大看点。人们期待法律的介入,能够让社会早日摆脱“好人难当、好事难做”的迷茫与困惑,切实为见义勇为者筑起防火墙,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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