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分五个部分共27条,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严防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浙江张氏叔侄宣告无罪释放、河南农民李怀亮重获自由……今年上半年开始,各地连续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今年7月份,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执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更加具体的要求。
“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打击与保护必须并重,强调打击忽视保护,就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对此,《意见》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排除外部干扰方面,《意见》强调了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求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同时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
“实践表明,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吕广伦表示,《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健全错案防止机制的重要举措。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的口供应排除
刑讯逼供作为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期以来饱受诟病。今年初实施的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过,现在以赤裸裸的殴打等暴力手段进行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冻、饿、晒、烤等隐性的审讯,这样的行为不留痕迹,很难取得证据,亟须立法进一步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
《意见》对此作出回应,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意见》同时强调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追根溯源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因此,防范冤假错案,关键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意见》基于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证明标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强化了证据审查机制。”吕广伦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要求。
吕广伦介绍说,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强调责任意识 严把案件质量关
冤假错案发生后,除了及时得以纠正外,人们还高度关注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专家指出,只有落实好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今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对这一精神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职责;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为了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意见》设置了上述审核监督机制,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案件把关作用。”吕广伦指出,这些规定也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吕广伦表示,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重大冤假错案,要对照《意见》的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剖析根源,确保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再发生,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意见》实施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督促各级法院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吕广伦说。(本报记者 殷 泓)
延伸阅读
《意见》亮点一览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