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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期待“大城管”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

    作者:徐 娟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6日 02版)

        推行“大城管”,不是仅搞领导牵头下的“联合行动”或“重拳出击”,而是要发挥领导重视、部门联动的优势,发挥好协作机制,推进“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调整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据媒体报道,福建省漳州市日前出台城市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水“大城管”模式。此方案的亮点在于城市综合管理由新组建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长任城管委主任,城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设立漳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今后,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17个方面都将统一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工作内容。

     

        毋庸置疑,由一市之长掌管下的“大城管”权力将更大。这种改革能否走出当前的城管执法困局,能否杜绝目前城管执法引发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却是个未知数。虽然市长掌管城管,但免不了将相关权力层层划分落实,最终直接面对摊贩和市民的,仍是城管执法人员。如果思路不变、方式不变,那么市长掌管城管与现在的城管体制并无差异。

     

        当前,我国城管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城市化进程中各阶层复杂的利益关系。于地方政府而言,需要美化城市形象;于城管部门而言,需要体现自身作为;于小商贩而言,需要谋取生计;于公众而言,需要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这些复杂的利益纠纷,最终通过城管这个窗口爆发出来。城市管理问题深层次原因是城市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和流动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生存问题。

     

        行政法在处理行政管理方和相对方关系时,有个著名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大城管”是这一原则的有力践行。

     

        在城市管理中落实“比例原则”,将政府、城管、商贩、公众四者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考量的是政府的管理水平。推行“大城管”,不是仅搞领导牵头下的“联合行动”或“重拳出击”,而是要发挥领导重视、部门联动的优势,发挥好协作机制,推进“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转变,调整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达到大体平衡。

     

        “大城管”要取得成功,应当体现市长直接掌管的优势,做以往城管部门可以做、应当做,却无力做、做不好的事。比如,通过合理布局经营区域、减免相关税费等措施,给小商小贩们提供更多的扶持和帮助,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难题,进而为根治城管痼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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