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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

    解读全军招聘文职人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05版)
    CFP

        解放军四总部日前联合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军队文职人员制度体系。《规定》中明确,自2013年起,全军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这是全军首次实行文职人员统一招聘。目前,2014年度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正在进行中。

     

    把更优秀的人员选入军队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认为,实行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是在总结数年来选拔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经验基础上的提升,是文职人员选拔趋于科学、规范、公平的体现。

     

        公方彬指出,全军统一选拔,运用更大的资源调动能力,利于把更优秀的人员选入军队。这是适应干部人事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文职人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实际步骤。

     

    文职人员不授军衔,是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公方彬进一步解释,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士兵一样同属军队人员,在日常教育管理上,有许多与现役干部相一致的共性要求,但文职人员毕竟不是现役军人,在管理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如文职人员不需敬礼。公方彬还强调,文职人员虽不授军衔,但也是我军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军已聘用文职人员2万余名,初步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进出顺畅、充满活力的文职人员队伍,《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进一步构建更加完善的军队文职人员制度体系。

     

        公方彬说,对于建立文职人员制度,我军进行了长期探索。上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亲自决策,把部分行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的6.2万名现役干部改为工薪制职员。这是我军使用非现役人员的一次有益尝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80年3月,邓小平在《精简军队 提高战斗力》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不穿军服。”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使用文职人员的构想。1988年4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建立文职干部制度。这项制度对于减少授衔军官数量、保留业务骨干、稳定干部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文职干部仍保留军籍,基本套用现役军官的办法进行管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职人员制度。随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兴起,我军加紧推进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整体转型,军队的技术构成越来越复杂,清一色现役军人的人员构成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与此同时,社会人才资源日益丰富,影响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逐步消除,通过市场吸纳配置人才成为用人单位的共同选择,建立实施文职人员制度的社会环境已经具备,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对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方式进行重大调整改革,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参照事业单位设置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规定设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根据当时国家有关规定,将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二级至六级职员岗位。2006年,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办法作了调整,将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

     

        公方彬说,《规定》按照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将文职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并明确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同时,对岗位等级的首次确定、晋升年限和条件、审批权限,以及领导岗位等级的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建立全军统一的基本工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和按省市自治区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以解决过去用人单位自定标准,文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差别较大等问题;还规定文职人员的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工资发放时间、奖励工资确定、立功受奖相应增加工资等。此外,《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在乘坐车船、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同等对待。(本报记者 尚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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