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次修法在网络购物、强化经营者义务、化解维权难、加重处罚力度等方面均有新突破新亮点,与亿万消费者的切身权益紧密相连。本报今起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作为新兴的购物方式,网络购物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据有关机构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8.1万亿元,其中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市场份额达到16%。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
为促进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这些新增的内容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买家: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但有除外情形
在网上买完东西又不想要了,怎么办?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专家指出,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他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有必要对消费者作倾向性保护。对此,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修改后的消保法专门在经营者义务一章增加了冷静期制度。
“从多年的实践经验看,这个制度不仅对于解决网购中出现的冲动消费和误购的问题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而且对于树立自身企业形象、提高用户消费体验也有积极作用。”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表示。
为了防止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修改后的消保法也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等。
卖家:提供必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011年11月,湖北消费者陈先生通过网站购买了3个疗程的强力透骨膜,使用一个月后发现没有网上宣传的治疗效果,便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网站同意退货要求后直到2012年4月网站关停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陈先生的遭遇是不少网购者的苦恼。对此,新修改的消保法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时从速解决。”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
网购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应担先行赔偿责任
李先生今年7月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上购买了一部相机,出现质量问题后投诉卖家。但第三方平台只能提供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具体经营地址均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遇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该怎么办?法律专家指出,今后消费者可以向网络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
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修改后,电商的风险和责任都增加了,将来电商平台对卖家的审核会更加严格,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一条是非常值得称道的。”赵治表示。(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