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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消法施行近20年完成首次大修

    保护消费者权益全面升级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6日 02版)
    新华社发

        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近20年来完成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这次修法有三个基本理念:一是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网购无理由退货:增强消费信心

     

        买家电上京东、苏宁,买书上当当、亚马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形态。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网络销售额为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则达到1.3万亿元。网络销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了2012年的6.3%。

     

        为适应这种新的消费形态,新修改的消法引入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网购、电视电话购物,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

     

        这一规定受到广大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的普遍欢迎。贾东明透露,有淘宝网店主反映,采取无理由退货后,销售额增加了20%~30%,退货的只有3%左右。

     

        网购的兴起给不法者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新修改的消法作出严格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工商部门将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以落实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过高过低都不好

     

        对制假售假等欺诈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的消法将一般的惩罚性赔偿由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一倍提高到三倍;对于情况严重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则规定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受害人同时有权要求这些费用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惩罚性赔偿应该上不封顶。对此,贾东明回应称,从国际经验看,早期的惩罚性赔偿没有上限,现在则趋向于有一定限制。因为过高的惩罚性赔偿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一是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导致一些企业破产;二是经营者会把接受的惩罚转换成商品的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经营者,遏制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赔偿额的确定要客观、恰当。赔偿过高,法院作了判决,但最终得不到执行,就会影响法律权威。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修改后的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贾东明强调。

     

    公益诉讼:补充救济途径

     

        “每年除了‘3·15’那天,其他时候根本感觉不到消协的存在。”这是不少人共同的感受。

     

        为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修改后的消法对消协的职能定位作了一系列新规定。在定位方面,消协被明确为“社会组织”;在保障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在职责方面,首次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及省级消协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修改体现了我国对于消协组织的高度重视和信任,必将有利于消协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

     

        对于广受关注的公益诉讼问题,贾东明表示,公益诉讼只是消费者权益救济的一种补充途径。一般情况下,如果消费者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了侵害,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侵害的对象是众多且不特定的公众,这些情况下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贾东明指出,根据新修改的消法,各级消协组织和法院也应该做好准备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及司法活动。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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