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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生命面前规章制度能否温情点

    作者:郑山海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1日 02版)

        银行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平与安全。如果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对储户生命及健康的危害,这种制度就不能不说存在某种缺陷。

     

        近日,两条关于重病老人在银行办理业务的信息,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先是在广东高州,一位老人由于中风无法行动,儿子代其到农村信用社取钱遭拒,信用社要求老人亲自办理,无奈之下,家属将病重的老人拉到信用社,可是,钱还没有取到手,老人就不幸去世了。不久在西安又发生了相似的一幕,一位身患重病的老人在住院治疗,但银行却全然不顾老人的病情,面对需要更改银行卡密码的要求,非要老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不可,老人只好求助120,用急救车将自己送到银行。

     

        银行的上述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在照章办事,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时候,要求资金持有人本人到场,来明确资金持有人的意志,这也符合资金持有人的安全诉求。可是,让客户冒着生命危险来保证资金的安全,这就值得商榷了。

     

        制度的确具有必要的刚性,但制度又都应有其存在的前提。银行制定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平与安全,也就是从根本上保证和维护储户的利益。如果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造成对储户生命及健康的危害,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不说存在某种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需要通过执行者的热情和智慧来避免储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对于身患重病的客户,保证其生命安全无疑是头等大事。在这样的前提下,银行不应刻板地强调制度规定,而应尽可能替他们考虑,例如由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或由患者写委托书,并由相关机构证明后,由受委托人全权办理;抑或银行人员辛苦一下,到病床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措施都可以体现出人文关怀。

     

        然而,当事银行显然没有这样的准备,他们准备好的只有墨守成规的制度,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起码关注和理解。虽然当事银行最终都选择了认错,并对两个家庭提供了一定的赔偿,但从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我们感觉,银行方面并没有真正反思其中的问题,而是将问题归咎于个别工作人员的身上,赔点钱、开除几个人,息事宁人。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银行的这种行为,目前并没有太多的外部机制进行约束。我国的银行,虽大多属于商业机构,但常常以国家利益的代言人自居,以一种强权者的姿态站在客户面前。这样的环境,决定了银行除了顾及自身利益外,很难体现与客户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联系许多“店大欺客”的事例,银行应该好好反思自己的“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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