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媒体挑战他律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微博的普及,仅仅三五年工夫,单个微博“大V”的粉丝团就动辄超过一千万,订阅量和关注度远远超过多数传统媒介。以此为标志,大众传播进入所谓的网络“自媒体时代”,并成为当前不可逆转的特征。
与传统大众媒体一样,网络自媒体涉及的基本要素也包括四个——信息发布人、信息受众、信息内容和信息传播渠道。不同之处在于:传统大众媒体的信息发布人是一个实体机构,其运作及发布的信息内容要传递给受众,需要大量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且需要一定的传递时间,单个自然人无法完成这个从信息发布到信息传递的过程。在现代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自媒体则突破了这一套路,任何自然人都有可能独立成为信息发布人,除网络外几乎不需要其他社会力量就可实时地将信息传递给受众。
由于上述特点,传统大众媒体的发行人、传播渠道、传播内容都比较容易被置于行政或法律的管控之下,而且,传统大众媒体存在了几百年,经过长期的摸索与磨合,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媒体自律和他律的原则与机制。而对于网络自媒体,一旦一个“大V”建立起“超级粉丝团”,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很难事先管控其信息传播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自媒体的出现无疑是对大众传播的一场革命——而且,这种新媒体一经出现,即实现了如此迅猛的发展,以致在有针对性的自律和他律原则、机制远未形成之前,其影响力已蔚为壮观。
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对网络自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事先审查并非没有可能。但是,网络自媒体人人可以参与的特点,使得每时每刻通过该渠道进行传播的信息量达到“天文”级别。面对如此巨大的数据量,即使政府投入同样以天文数字计算的资源,也难免会挂一漏万;更不要说这样的做法与时代进步的趋势完全背道而驰。
对于这样一个与传统媒体迥异而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自媒体,从社会到政府,显然都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自媒体的出现是时代进步的标志,其繁荣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应该予以保护而非加以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自媒体的发布人和传播内容良莠不齐,政府必须积极介入管理。否则,虚假不实的内容通过这一渠道广泛传播,会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
坚定不移地强调法治精神
当今世界高度复杂多样,而网络自媒体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显然,放任与压制网络自媒体的发展,只会引起更为深刻而复杂的社会问题,都不是理智的选项。出路在哪里?那就是坚定不移地强调法治精神。
首先,要有健全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所谓“健全的”是指立法机构要制定出清晰、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适时作出必要的修订;而司法机构则严格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对当事人作出恰当的裁判。如前所述,法治与言论自由并非天生的对立面,它们其实更像一对双胞胎,彼此和谐共生、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立法和司法体系必须精准地把握好管制与放任之间的分界,从而确保整个立法和司法过程不会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其次,网络自媒体的信息发布人要有法治意识——即他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虽然自己发布的信息和言论可以较少地受到事先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为传播这些信息和言论负法律责任。任何自然人或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如果认为网络自媒体发布的信息或言论侵害了自身利益,都可以依法对发布人提起诉讼;而且,一旦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裁定指控成立,网络自媒体的信息或言论发布人将不仅限于承担道义责任,还将承担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公众要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例如,对于最近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事件,五壮士中的幸存者及其后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针对主要造谣传谣者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由于网络自媒体信息数量巨大,政府不可能事事关心,因此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应该成为他律机制的主要形式。遗憾的是,从网络自媒体兴起至今,社会公众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案例还很少见。
第四,网络自媒体发布人应慎用公权力。法治精神本身就强调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防止公权力因为受到个人主观观念和好恶的影响而被滥用,进而侵害多数人的权益。对于错综复杂的社会舆论事件,网络自媒体不应代替司法系统作出裁判,更不能以道德评判者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最后,社会应宽容对待“逆耳忠言”。对于网络自媒体的言论,只要不构成违法行为,没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使听起来不那么舒服,也应对其抱有宽容心态,毕竟网络自媒体中的很多内容反映了社情民意,正所谓“子产不毁乡校”。因此,在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精神与原则前提下,强调宽容对待“逆耳忠言”,既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之一,也是一个社会成熟与自信的表现。
总之,只有实践法治精神,才能确保网络自媒体传递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能量;离开了实践,法治精神只能成为一具枯木——而没有了法治精神的网络自媒体,要么凋弊枯萎,要么成为肇祸之源。(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