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孕妇张女士4个月内跑了20趟,就是办不下准生证。当地媒体介入报道后,有关部门当天就迅速反应:又是给张女士“送证到家”,又是“处理责任人,开展整改”。
有关部门不怕百姓怨恨,就怕媒体曝光。这显然是基于一种趋利避害的利益算计:漠视乃至刁难百姓相对安全无虞,被媒体曝光却可能受到上级追究。因此,一些人就如“变色龙”般善变。
说到底,这还是缺乏为民之心的表现。一些人心里没有重民亲民为民的意识,忘却了权力的来源和自身的职责,常常漠视民众的权益、罔顾百姓的呼声,习惯了整天高高在上的样子。在他们眼里,“为人民服务”只是墙上的装饰品,对民众吆五喝六、颐指气使才是其“真性情”。要转变这种官僚主义的顽劣作风,关键是要促其树立正确的宗旨意识、解决基本的立场问题,对法律、规则和程序保持必要的敬畏,而非独独惧惮媒体。
媒体没有治理社会的职能。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应该遵循起码的法律和规则,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依据制度问责。比如办理准生证之类的业务,就应该遵循标准的操作流程,限时办结。但在一些地方,民众的合理诉求常常不能直接通过正常程序得到解决,因此,有人就不得不依赖媒体倒逼来获得“曲线解决问题”的机会。一旦这种倒逼奏效,人们就会愈发笃定“有困难找媒体比找法律更有效”的错觉。这不仅折损了政府公信力,也把媒体推向了不得不越俎代庖的无奈境地,社会危险极大。
一定意义上说,在此类事件中,媒体的胜利背后即是法治的隐痛,一方面媒体的胜利对应的正是法治的缺位、人治的横行;另一方面,媒体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媒体由于资源的有限,无法直接参与所有具体社会事务管理,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普遍问题。唯有在社会生活中树立法律权威,巩固规则意识,才能让社会管理走上法治轨道。
让法治成为共识,“谁折腾百姓,就让《焦点访谈》折腾谁”的江湖快意,就能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事情发生—媒体曝光—领导批示—高度重视—得以解决”的非常规思维模式,就能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严格执行问责制度,明明该一次性交代清楚的办证要求,就不会一点点地“挤牙膏”。一言以蔽之,法治饱满则媒体骨感,张女士们的艰难遭遇,才能成为法治社会走向成熟的昨日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