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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正义之剑必须刺到作恶者的痛处

    黄 吉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14日   02 版)

        近日媒体报道称,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县编办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一案作出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对此,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这起刑事案件因其主体身份特殊——即罪犯是公务员和受害者是幼童,更挑战了社会公众的心理底线,各方纷纷质疑法院“轻刑化”判决,究竟是司法机关的“官官相护”还是法律规则自身漏洞,法官法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应当尊重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社会公众质疑“重刑轻判”的背后,一方面是强奸幼女的恶性犯罪触痛社会舆论,是官德、道德的沦丧给社会心理造成的严重冲击;另一方面,也应当反思,从先前上海几名法官嫖娼事件,到近日一些错案东窗事发引起社会热议,再到这一“轻型化”判决引发的质疑,阵阵风波折射出的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唤,这不仅是对某一个司法案件的质疑,更是对当下中国司法和法治社会的严峻考验。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度的迫切期盼,它要求法律要行使惩恶扬善的重要职责,不偏不倚、秉公处理。此次判决,是否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平公正呢?人们看到的是,法院以被告“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而侵害4岁幼女属于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法定从重情节却没有在量刑中得到明显体现,量刑的失衡确实存在明显争议。短短5年刑罚,何以体现罪刑罚相适应的法治理念?没有经济补偿的“认罪态度良好”,给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巨大损失如何弥补?这样的量刑结果,又何以彰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准确、量刑规范”的司法公信力?

        虽然说司法部门不能被社会舆论牵着鼻子走,失去法律理性的判断与评价,但法律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却是最基本的准则。因此,司法部门办理案件,不能给任何人以“特殊待遇”,想方设法钻制度的漏洞打法律法规擦边球,在貌似公正的外衣下,损害群众利益。除了量刑必须公正,法院完全可以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给受害幼童蒙受身心损失给予一定的弥补,让正义之剑刺到作恶者的痛处,而非目前这般不疼不痒地草草结案了事。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的具体要求,更是司法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处理案件的准则。为此,司法部门以“中立”身份履行好公平正义的工作职责,不仅需要及时回应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更要排除外界干扰秉公办案,优化规范司法流程,以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双重标准来实现法定自由裁量权,独立公平公正地裁判,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此,才是彰显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源所在,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具备的理性思维和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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