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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虚高标价,私下打折

    立法应填补明码标价制度漏洞

    孟勤国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10日   15 版)

        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限制经营者随意要价,为消费者认识和购买商品或服务提供价格基准,是维持市场信用和交易公平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明码标价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消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的罚款上限为区区五千元,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此可见,消法和价格法的明码标价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仅限于经营者是否明码标价。经营者只要明码标价,就基本符合消法和价格法的规定,除非在标价以外加价或收取费用,否则就不会有明码标价上的违法行为。

        然而,明码标价的制度价值并不在于是否明码标价,而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具有市场信用的价格基准,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我国现行法律只着眼于是否明码标价,不管明码标价是否真正具有价格基准的作用,使得明码标价失去实际意义。经营者只需将价值百元的商品或服务标价为千元、万元甚至更高,就能达到与不明码标价同样的目的,因为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标价是否合理,标价有等于无。更为糟糕的是,经营者还可利用虚高的标价诱导消费者以标价或标价为基础成交,从中渔利。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只有极少数内行的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内在价值和合理价格,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判断首先受明码标价的引导和影响。在标价几千元实际成交价为几百元的时装面前,普通消费者对价格的合理性根本没底,只能凭感觉讨价还价,一旦标价虚高得离谱,无论有多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不免挨宰。

        这是明码标价的制度漏洞,一个足以让明码标价由善变恶的法律漏洞,一个足以摧毁整个市场信用和公平秩序的法律漏洞。我国市场很少出现商品或服务不明码标价的情形,这不是因为我国经营者普遍遵纪守法,而是因为经营者普遍发现了明码标价的制度漏洞,如鱼得水地追逐这个漏洞产生的制度红利。

        我国市场上,除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几乎没有哪个市场调节价的标价不是虚高的,几乎没有哪个市场调节价的标价是不可以砍价的,虚高标价私下打折已然成为市场的基本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许多行业如服装、家具、工艺品的标价为实际成交价的数倍,已是公开的秘密。最为离谱的可能是珠宝行业的翡翠标价,标价十万、百万的翡翠完全可能一折左右成交。在这样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下,消费者不可能相信经营者的广告或承诺,客观上倾向于将经营者视为奸商,诚信为本难以立足。消费者进行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尽力砍价才能使自己少吃亏,十三亿中国人都在努力砍价,由此无端增加的时间和人力交易成本严重拖累市场经济。

        这个制度漏洞必须予以填补,而填补的责任就在消法身上,因为虚高标价私下打折的本质是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是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之一,虚高标价扭曲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是一种由经营者控制的虚假信息,侵犯消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价格信息虚假,使得消费者很难在价格上比较商品或服务的优劣,侵犯消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有的按标价成交,有的按标价的几折成交,完全取决于始终掌握价格底牌的经营者和不知情的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侵犯消法第十条规定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虚高标价私下打折其实就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知识缺陷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的一种圈套或骗术,根本违背消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前,正值修改消法之际,立法机关应当将填补明码标价的制度漏洞作为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彻底治理虚高标价私下打折。建议消法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低于标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公开告示销售或服务折扣的除外。经营者低于标价销售或服务的,必须在媒体或营业场所公开告示销售或服务折扣,确保同一时间段的消费者以同样的价格消费商品或服务。”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定价,法律不能限制经营者标价,标多少价是经营者的权利,只要不是私下打折,经营者将面临要么标价过高无人问津,要么降价到合理价位的选择。公开打折是公开的降价信息,本身就化解掉虚高标价,只要卡死私下打折,也就恢复了明码标价的价格基准功能。

        同时,建议消法从两个方面确定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不明码标价的处罚。禁止虚高标价私下打折,可能迫使经营者选择不明码标价。若依价格法的不明码标价罚款标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过低。为此,建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因不明码标价被三次处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明确私下折扣的处罚。私下折扣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私下折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举报和索赔。为此,建议消法规定:“严禁经营者以私下折扣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以私下折扣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同一时间段的最低销售或服务价格,要求经营者退还实际成交价格与最低销售或服务价格的差价,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消费者维权的费用和损失。”

        明码标价在市场经济法制中是一个很小很具体的问题,但直接涉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原则,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理念和方式,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应该得到社会和立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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