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仅是血脉的延续,更是一种精神的寄托。可以想象,独生子女早逝,几乎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幸福的终结。现阶段,我国首批独生子女的父母正逐渐步入老龄,“失独老人”和“失独家庭”的问题日益凸显。据不完全统计,现每年约产生数十万个失独家庭。探讨给予失独家庭精神慰藉和制度保障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对失独家庭进行精神抚慰与制度保障的必要性
基于社会现实的考量。失独家庭的老人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之后,通常会面临心理和生活上的双重负担,往往会因缺乏精神慰藉而丧失生活信心。相对于物质帮助来说,他们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关注失独群体的心理救助机制。调查表明,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由于医疗问题而逐渐走向贫困的比例高达50%。2007年,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通知》明确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随后,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制定了不同的扶助实施标准。但由于缺乏有力、有效的医疗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障,这些扶助金显得有些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者的养老、医疗等问题。
基于政府职能的考量。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各界的和谐,而失独家庭的产生带来了大量悲剧,这需要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增强他们生活的信心。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同时,按照“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的要求,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目标指向,把关爱失独家庭作为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向失独老人提供医疗、养老等保障,使其能够安度晚年。
给予失独家庭精神抚慰与制度保障的措施
建立以人为本的多重关怀机制。“失独”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整个社会都应该去关注和了解这个特殊群体,为其营造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物质帮助是基础,有些失独者面临着严峻的生活挑战,他们理应得到制度性的资助。政府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失独者群体所求所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建立诸如失独家庭关怀基金或失独养老院等手段,尽量帮助失独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很多家庭都可能面临失独的风险,这就要求政府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完善社会化养老和救助机制,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养老。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其中包含相关帮扶规定,但尚不够完善。应针对失独父母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承担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由政府出资送他们进入养老院和敬老院。
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北京市针对失独家庭设立了三项帮扶政策,即政策帮扶、经济帮扶和精神帮扶。政策帮扶是为失独家庭每年发放每人2400元补助;经济帮扶是从2012年开始北京市计生委和北京人保寿险北京市分公司合作,政府连续出资三年,每人每年给投入2800元,为失独老人购买保险;精神帮扶就是让北京3000名志愿者与失独家庭结对子。这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统筹城乡养老事业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保障机制,应予以推广。此外,城镇失独家庭的主要问题是养老缺乏保障,农村失独家庭则面临经济困难和老无所依的双重困境,在救助城乡失独家庭时应有所侧重。
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及创新社会管理。失独家庭的出现是个新问题,对社会管理部门的工作创新提出了新挑战,管理者应该拓宽思路,增强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除了经济方面的扶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另外,民政部门对那些符合收养条件的失独家庭应优先进行安排收养。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牵头通过多渠道的融资组建专门为失独家庭服务的养老院,及时为他们提供心理援助。同时,政府应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兴办养老院和老年公寓,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心养老院的建设,形成政府补贴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多元化集资建设养老院的格局,切实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建立、壮大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服务队伍。据《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调查显示,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有33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人。为了满足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应设立相应编制和就业岗位,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吸引高层次管理、护理人才,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医疗、救护、营养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