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必须树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政治思维,改变价值分配体系的权力结构,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力。
仅有公平不一定是完全正义的社会,而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公平总是相对于具体关系中的人和事而言的,而正义面对的则是社会中的所有人,是缔约各方的最高价值原则,因而,它要根据每个人的权利和需求不断进行价值资源的重新配置。因此,根据时代条件所确立的社会规范模式或社会制度基本公平时,正义就对这一秩序起保护作用;而当现存的秩序出现不公平的时候,正义就会化为改革的要求。总体而言,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范围越大、程度越高,就越是一个正义的社会。
共同富裕是指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它强调结果的公平正义。共同富裕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不断实现的过程。从宏观层面上,共同富裕的责任只能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承担,而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对社会价值资源进行分配。由于对共同富裕存有狭隘的理解,即把共同富裕仅仅理解为物质财富的富有,因此对政府的责任或再分配责任的理解也不免简单化,这直接造成人们把价值分配问题理解为财富分配,进而把财富分配理解为收入分配,因而陷入简单以收入分配来谈论政府责任或再分配责任的窠臼。因此,我们提出价值分配概念,即社会生产的所有价值以及生产这些价值的相关要素和条件,都是价值分配的内容,也是政府再分配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些价值分配的内容大致分四类:权利类价值,如自由平等权、生存发展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物质类价值,如最低工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养老保险等;荣誉类价值,如科技进步奖、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公共服务类价值,如教育、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精神文化等。
笔者认为,大力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强化和提升政府的再分配责任,应沿着以下三个基本路径展开:
要树立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政治思维。毫无疑问,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是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但是解决和弥合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不能仅就收入分配本身考虑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体操作层面的不公,如一些竞争门槛的不公平设定等,又有制度机制方面的不公,如权利保障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等方面的失衡和不对称;既有公共政策的不完善,如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曲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又有政府正义价值观贯彻的不彻底,如唯GDP论和各种政绩工程等。上述诸原因共同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现象,因此,不能只在蛋糕的分割上做文章,而必须从生产蛋糕的过程和源头入手彻底解决问题,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分配结果趋于实质公平和正义。从这方面看,将收入分配限定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传统观点和做法,无论是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都只是物质思维或经济思维的产物。而要从根本上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就必须树立政治思维,即从权力结构的改变和社会权利的重新配置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要改变价值分配体系的权力结构。与以往对收入分配的理解和划分不同,我们将社会生产的所有价值以及生产这些价值的相关要素和条件看作是价值分配的内容,与之相适应,将价值分配途径主要划分为市场分配、政府分配和社会分配,三者共同构成价值分配体系。在价值分配体系中,无论是市场分配、社会分配还是政府分配,权力都是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决定分配结果的关键,价值分配状况就是权力关系及其运行状况的函数。同时,分配又是一个动态的政治过程,因此,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博弈是影响分配结果的重要变量。基于上述分析,要改变价值分配状况,就要改变价值分配体系的权力结构。
要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力。与对权力结构在价值分配体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相一致,要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同样的尊重,就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落实这一目标,《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等,这无疑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还需强调的是,在出台法律法规和加强制度建设时需注意,要公平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参与权、利益表达权和监督权,避免既得利益者利用其有利位置获得好处,消除“赢者通吃”的丛林法则,给社会弱势群体更多支持。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一致以及执行力建设,也是政府有效的制度供给能力需要持续解决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到,政府再分配的关键是“授人以渔”,要避免父爱主义式的包办代替,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权力结构的改变和社会权利的重新配置,最终实现公民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共赢。这既是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也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面向公平正义和公共富裕的政府再分配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3AZZ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