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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01日 星期二

    专家解读《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稿)》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01日   03 版)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征求意见稿。26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围绕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曾经发挥重要作用。张洪波认为,十几年过去,文件中的有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抵触,需要调整,“著作权人创作成本增加,物价上涨多倍,近几年的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尽快出台新标准,与时俱进。”

        “此举是继2012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又一次开门立法,是平衡权利人、文字作品使用者和公众三方利益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张洪波说。

        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征求意见稿鼓励权利人与文字作品使用者双方按市场规则进行协商,自行约定,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张洪波介绍,此次修订将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提高到100至500元,版税率提高到5%至15%,对双方有重要指导作用。他认为,此指导标准适用于使用者未签合同,或签合同但未约定稿酬,以及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此规定对于双方处理稿酬纠纷和司法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报刊转载属于法定许可,这是为鼓励传播而对权利人的限制,但稿酬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制定,现行每千字50元,被社会和权利人长期诟病。”张洪波说,此次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权利人多年的合法诉求,并且此标准属于强制性。

        根据现行规定,报刊转载稿费找不到作者,国家版权局指定了版权中心收转。“此规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抵触,新办法明确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转付,报刊社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费后,就不再承担向作者付酬的义务了,对应转付责任依法转至文著协。”张洪波补充说,实际上,文著协是报刊转载稿酬收转的唯一法定机构。

        随着数字出版业发展,稿酬的纠纷案件频出,权利人对国家出台相应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张洪波介绍,以往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也都参照现行1999年的规定,但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传播使用有很多新特点,现阶段制定统一付酬标准,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实践角度也不现实。“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数字网络环境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付酬。”张洪波认为,寥寥数字,但对文字作者与网络媒体协商标准和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报记者 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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