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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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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罚违规拆古建我来点个“赞”

    苏剑一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24日   12 版)

        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并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价格五倍至八倍的罚款。”舆论普遍认为,该条例有望改善广州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因为按以往的法规,乱拆历史建筑最高只能罚款50万元。

        两个多月前,广州两座民国时期的历史建筑金陵台和妙高台被拆,曾引发公众热议。社会各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强拆历史建筑事件近些年频频出现,关键的原因在于,开发商的预期收益远大于经济惩罚。如今广州市立规重罚违拆历史建筑的行为,增加了开发商的违规成本,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每座历史建筑都是一处独特的城市文化景观,这些建筑是见证城市变迁和增加城市文化底蕴的载体,它们的一砖一瓦都是我们索引历史记忆的线索。然而,一种非常尴尬的现状是,由于历史建筑一般被定位为“非文物”,并不具备文物保护的强制性,它们的命运时常充满变数。很多历史建筑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不高,常因年久失修或疏于保护而变得破败,有时直到被拆掉之后才引起公众的注意。

        历史建筑频遭滥拆,折射的是违规成本偏低的事实。根据1997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款50万元”。在土地增值预期持续走高的广州,50万元在财大气粗的开发商眼中显然毫无震慑力。这种严重滞后于经济和时代发展的规定,几乎是在鼓励开发商肆无忌惮地滥拆历史建筑,也最终导致越来越多具有珍贵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被拆成一片废墟。

        检索相关信息不难发现,在宁波、武汉、杭州等城市,违拆历史建筑所面临的罚款同样只有50万元,且这种“小额罚单”被使用的次数还很少。50万元罚款成为历史建筑保护的一道坎,可能是因地方政府参照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厘清这一层背景,更能看出广州立规重罚违拆古建的突破性意义。

        我要给广州市的这个规定点个“赞”,还因为《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应先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如果历史建筑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职能部门将有望大致绘制出历史建筑在城市内的分布图,进而为城建部门和开发商的规划提供有益的参考,这也能防止开发商以“误拆”的名义狡辩。

        不过,出台规定对违拆历史建筑的行为予以重罚,只是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第一步。要让开发商不敢再像以前那样滥拆历史建筑,接下来至少还要做三件事:

        其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历史建筑价值评估体系。不同的历史建筑,有不同的工艺和故事,也有不同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既然违规拆除历史建筑将面临“5倍到8倍的罚款”,那么,首先就应有弄清被拆历史建筑真实价值的机制。否则,如果历史建筑的价值被人为低估,所谓的“5倍到8倍的罚款”也没太大意义。

        其二,持续推进和完善历史建筑保护的立法工作。法国在一百多年前就已颁布历史建筑保护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都有专门的历史建筑保护法,但我国目前只有《文物保护法》,而且诸如“罚款50万元”的规定反倒让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直接受影响。用更细致的专业法律为历史建筑提供有力保障,已是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防范历史建筑遭滥拆的悲剧,还应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卖地冲动。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和任期内的政绩,将卖地收入看得比保护历史建筑更重要,也是众多历史建筑遭厄运的重要原因。有鉴于此,不仅要对违拆历史建筑的开发商进行重罚,还应该对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官员进行严厉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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