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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23日 星期五

    光明艺点

    艺术公共权益亟须关注

    李公明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23日   12 版)

        近年来国家在艺术项目的投入逐年增加,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推进起到了关键作用。作为政府扶持的艺术项目,如何体现文化的社会共享与可持续发展,政府、艺术家与民众如何形成相互协作、监督和共同受益的良性机制,艺术创作与管理的社会责任等,是值得深刻探讨与思考的问题。 

        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与社会捐助,而国家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归根到底就是来源于民众,公平地享受公益性文化发展的成果是公众的权利。如何认识和评判由政府机构组织的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消费等已成为一种亟需要关注的公共权益。

        艺术创作的生产、管理活动有其特殊性,如果把艺术活动与公用事业投入同样放在公众权利的天平上共同接受审议,由于审美存在一定差异性,让公众像讨论一座大桥是否应该继续收费那样讨论是否应该举办一个艺术展览,具有实际操作的困难。美术馆、博物馆普遍经费不足,而某些短期、专业性较强的艺术活动的巨大投入可能会打破纳税人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平衡;以重金打造的艺术形象工程有炒作之嫌;以公共财政支持身兼官员与艺术家双重身份的个人展事,难免受人诟病。那么如何严格把关艺术项目的公共财政预算与审批呢?应建立公共艺术建设的国家级和地方性的组织与审议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有政府管理人员、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艺术家、批评家、教育家以及市民社会的相关代表组成,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一起探讨、协商公共艺术的发展计划、场地环境使用、艺术作品甄选以及经费的管理与分配。大型艺术活动项目的预算、分摊、工程承包、酬金分配、作品收藏等资金使用应透明公开。此间,政府的角色与职责是听取专家机构和社会的意见与要求,制定公共文化和艺术的发展政策及资金的配置,主持和协调重要艺术项目的社会运作,但不对项目所涉及的艺术、技术及艺术家的具体人选问题予以决断和干涉,而由专家机构和市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班组进行公开程序的招募和审理。政府、艺术家与公众之间应该是相互协作、监督和共同受益的关系。此外,艺术的社会批评尤为重要。

        公开以公共财政资助艺术项目的合法性依据、审批程序以及具体数额和明细账目。对于个人展事,更应公开支出细节,避免公器私用的嫌疑。美术馆、博物馆等负责展出、收藏的公立艺术机构,也必须把与展览相关的经济事项(包括全部展览费用、作品收藏等等)向社会公布。否则的话,这也是一个以权力资源和公共财政与艺术家进行灰色交易的可能空间。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作品遴选机制:作品让谁来创作、放在什么地点、什么题材、投入多少钱、这样的艺术给谁带来益处等等,都要通过民主参与来论证,要有制度保障。而目前有些艺术项目更多的是脸面工程,耗资巨大,收效甚微。所以遴选作品及运作方式虽然具有公开的竞争机制,但不是商业性的市场化模式,以保证用于公共艺术的资金的合理性、公开性和有效性。参与公共艺术作品及项目审议的专业人员和机构,是在专业性行政机构主持下由专业界和学术界选出和组织的。他们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支持的公共艺术项目的品质及资金的使用提供专业性的审议和咨询,但他们本身不属于政府官员或行政人员。有些艺术作品是由私人或民间机构捐献给国家,而作品资产的归属权、作品的知识产权、设置地点及其到期后的处置权等,均由具有法律效应的协约予以规定。

        国家支持的艺术项目不仅仅只是花了纳税人的钱,还应把它放到公共空间,有公共精神,有公众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者与艺术家应意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而这种责任不能以艺术之名被淡化、被遗忘。(作者为广州美术学院美术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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