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

    无良法官与律师何以“蛇鼠一窝”

    徐 娟 《 光明日报 》( 2013年08月20日   02 版)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检察机关相关人士近日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名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名以上的行贿律师。

        法官与律师同是司法工作者,尽管两者分工不同,但严格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他们共同的职责。行贿受贿是一种犯罪,对长期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官和律师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既然熟谙法律,也知其危害,可为什么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行贿受贿的案件还会一再发生呢?说白了,律师当“诉讼掮客”一是为了名,二是为了钱。而作为法官,收受贿赂无疑是把神圣的审判权当成自己生财有道的“捷径”。

        法律不仅是社会运行规则,还是一种信仰,是一种社会价值观。一些法官和律师知法犯法,说明在他们的脑子里,正义和良知已经被物欲践踏。正因为法官和律师是以运用法律为专长的职业,公众才对他们守法、护法的自觉性抱有很高的期望。这些人一旦违法犯罪,会给人们带来更大的失望,也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二者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一共用了25个“不得”和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比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等。显然,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如此多的“不得”“应当”,并没有彻底阻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亲密接触”。正如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原助理审判员闫波案发后所言:“我觉得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像是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关系,法官收律师的钱,就像医生收医药代表回扣一样,是行业潜规则。”

        当下,一些法官与律师不是成为法律至上的共同体,而是成了金钱至上的集合体,暴露出当前立法和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比如,在行业准入方面,在现代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每一位想从事法官或律师职业的公民,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如果存在道德和诚信问题,根本不可能进入这些行业。而在我国,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这一硬件条件外,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还缺乏制度性的考核。

        因此,对于法官律师协同腐败,在重典治乱的同时,从长远角度和治本之策看,必须通过阳光审判、制度安排、落实监管等措施,真正让职业操守成为法官和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无良法官与律师“蛇鼠一窝”现象的发生。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