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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8日 星期四

    国是快评

    莫让公务接待转嫁企业

    作者:庄德水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8日 14版)

        自要求实行“三公消费”公开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务接待支出情况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一些超预算、超标准的公务接待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政府想尽办法把公务接待进行“转移”,即在公开的预决算账面上,公务接待支出数额确实逐年减少了,但实际上,有些地方只不过是把相关公务接待进行技术性处理而已。

        公务接待的转移或转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移”,以内部“小金库”、办公费用或其他合理开支来代替公务接待支出;另一种是“外部转嫁”,让私营企业、下属单位或利益相关者来替政府部门买单,从而在账面上减少公务接待支出。从危害性角度来看,外部转嫁比内部转移更为恶劣,也更难得到监督和制约,毕竟公务接待的外部转嫁显得更为隐蔽,一直处于监管的薄弱地带。

        值得注意的是,从制度设计层面来看,目前廉政法规制度并没有对公务接待外部转嫁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个别相关规定散见于党内廉政法规,尚未形成规范化和系统化,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7)规定“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具体操作层面,我们仍缺乏针对公务接待外部转嫁的约束机制,仍缺乏可资引用的公务行为伦理准则和惩处依据。

        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来看,公务接待的外部转嫁是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行为。当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一个共识,即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措施。利益冲突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其外在表现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用。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即使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取贿赂,也没有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却可以暗地里通过政策偏袒、内部信息和做人情等手段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方便。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之所以会产生“习惯性猜想”,自觉不自觉地质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背后存在“猫腻”,其原因就在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处理好利益冲突问题。

        政府部门要避免公务接待的外部转嫁,其关键在于防止利益冲突,避免陷入利益的羁绊,保证政府的廉洁性。在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扮演着裁判者角色,要求处于中立和公正的地位。当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特权优势,把公务接待转移给企业,那么当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而有求于政府部门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能保证中立性和公正性吗?他们的政府行为还能获得社会信任吗?他们从中所获取的好处能保证是正当的吗?答案是显然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让企业为公务接待买单,事实上已构成一种权钱交易和变相行贿,其实质是《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所提出的“合法伤害”。企业之所以愿意承担公务接待的外部转嫁成本,其中的寻租意向不言自明。在中国式的饭局中,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形成合谋关系,相互投桃报李,实现利益均沾,从而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纳入特定的利益关系网。可以说,公务接待的外部转嫁,不仅会损害公务接待腐败治理本身的成效,让治理工作流于形式,而且更严重的是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让政府的其他政治承诺和改革措施连带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要解决公务接待外部转嫁问题,不能靠政府部门的自我承诺,搞运动式的专项治理,更不能仅仅停留在账面数额控制方面,这些表面的账面管理并不能说明实质性的公务接待行为,而应从国家治理和廉洁政治建设入手,一方面着力制约公共权力,压缩公共权力的腐败空间,另一方面着力切断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不正当关联,消除特权消费,破除部门利益及其特殊利益关系网。既得利益是治理公务接待外部转嫁的最大阻碍因素,不破除部门利益,不切断利益输送,就难以保证公务接待腐败的治理成效。唯有此,我们才可能消除公务接待外部转嫁的内在症结,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式治理。(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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