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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5日 星期一

    看 法

    破解“城管困局”亟待加快立法步伐

    作者:沈 峰 《光明日报》( 2013年08月05日 11版)

        近日,湖南临武瓜农在与城管冲突中死亡一事,再次把公众形象本就不佳的城管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某媒体在网上对10707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6.9%的受访者遇到过城管与商贩发生冲突,其中21.0%的人经常遇到。77.0%的受访者赞成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毋庸讳言,近年来城管执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城管暴力执法或遭遇暴力抗法的案例。城管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城管执法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持续关注。如何破解“城管困局”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一个难题。

        目前,各城市的城管机构设置不尽相同,一般分为城建监察大队、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四种。由于城管工作不像工商、公安、税务等政府部门有着严格的法律约束,城管的工作状态实际是各自为政。特别是当前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指导,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参照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各地方政府根据立法权限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条例,但差异很大,难以系统化。并由此导致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一些“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有的甚至发酵成造成伤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

        中国城市国际协会会长罗亚蒙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我国城市综合管理之“乱”,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队伍组建、工作方法“五花八门”,“甚至城管的服装也五花八门”。的确,在我国,城市综合管理一直被视为“地方权”,没有中央主管部门,加之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难免会出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就国内的城管乱象发出立法呼吁,建议通过全国性的专门城管立法,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城管执法的标准,城管执法的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队伍的建设培训等,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支持,使它能够独立前行。

        而近期,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争论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并引发舆论和专家学者们对城管制度问题的深度思考和讨论。不少专家认为,把城管列入法制轨道才是当务之急。为城管立法,就是把哪些是城管该做的,哪些是城管不能做的清清楚楚地写在纸上,如果城管超越了职权范围,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或相关部门申告,让法律给一个说法。

        进一步看,法治社会中,任何部门行使公共权力都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即通过立法来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通过立法不仅可以要求执法机关以正义为标准,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加以斟酌,以达到合理结果,而且还能避免过分、错误地行使执法权。德国学者奥托·迈耶曾如此概括这一原则:“执法若逾越必要的限度,就会造成违法的滥权。”但当下,一些地方城管“踢摊子式”的执法,就逾越了执法的限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更令人民群众反感。

        总之,破解“城管困局”,只有加快立法步伐,对城管的管理职能、执法地位、执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让城管执法受到严格的监督制约,城管执法才能加以规范,实现社会发展的“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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