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治”已经成为高频词汇;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深切期盼;法治的实践和工作,越来越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法治国家应当具有哪些重要特征和标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和结论。实际上,每个所谓法治国家,都只是在一定意义上满足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和若干要求,并且始终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是历史过程与历史结果相统一的社会现象。
一般认为,民主政治(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程序正义等,应当是法治国家具备的主要特征和标志。就我国来说,这些方面的较低标准可以说已经达到。我们经常在内外活动中讲,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法治国家的更高标准和理想目标,显然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实现的;目前存在的诸多方面不足,不是轻易就能够克服的;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需要我们作出扎扎实实的工作,不断创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新业绩。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和目标。从总体上观察,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和阻力在权力约束、人权保障、差序格局三个方面。
制约中国实现法治的深层次障碍和阻力,不仅来自权力约束和人权保障的缺失,而且还有来自传统社会交往习俗、人际关系准则的排斥和扭曲。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这一术语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结构和伦理关系。他说:“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
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也有类似的考察。“差序格局”现象,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特征,也向我们指出了当代中国在传统“差序格局”中建设法治国家可能面临的社会伦理关系困局。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调整和变化时期。一方面,先前因革命斗争和政治运动所带来的、以阶级身份为基础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已经基本解体,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在逐步加深;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却在宗法伦理精神引导下,以个人血缘、亲缘、地缘等自然关系和“同乡”“同学”“同事”“会员”等拟制关系为依托,愈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呈现加强和扩张之势。如同有的学者所言:“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来看,秩序原理的主要特征是事实比规范优先、互惠比权利优先;在人际关系之前或之上的确定的法治观,即使并非完全没有,也是非常薄弱的。”这种新“差序格局”中的“非正式组织”和形形色色的“潜规则”,对实行法治具有很大的消极作用。
我们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其实“差序格局”就在我们身边,不管我们是否喜欢,它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新生在政协大会上作了一个发言,题目是《尽量让国人不求人少求人》。他作了这样一个开场白:
最近,一位司局级老领导说到,女儿在他的极力反对下仍入外籍并嫁给外国人,是女儿劝他的一句话,最终让他接受了女儿的做法。这句话就是:“爸爸,您将来再不用为您的外孙在国内上幼儿园、上小学、上中学去求人了。”可不是吗?我们国人的生活中,存在大量求人的事,生老病死都要求人。生得好要求人;病了,治得好要求人;死了,烧得好、埋得好要求人;上好学要求人;找工作要求人,调动工作要求人;异地迁徙取得户籍要求人;参军要求人;职务、职称晋升要求人,不一而足。求人的主体,上至高级官员下至布衣百姓,大有无人不求人之势。求人的客体,是在各个涉及公共利益岗位上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和资源的官员或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求人者也是被求者,相互交织构成了一幅壮观的中国式求人图卷。
这一社会现象,确实较为普遍,可以引起人们很多的联想和很深的思考。联系到法治,我就在想,如果有一天到了大家都能够按法律、按制度、按规则办事,不必去东找西找、求这求那的时候,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理想就真可以说是实现了;或者换个角度看,今天我们要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突破各种“差序格局”和“潜规则”的羁绊,逐步建立起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格局、制度格局、规则格局,让社会主义法治的阳光普照人间。
(本文摘编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五讲讲稿《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法治对我们提出什么要求》,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