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扶还是不扶?”“有人落水掉河里了,你救还是不救?”“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这些以前看似毫无疑问的问题,现在却成了许多人内心纠结的难题。
深圳市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造成这种“好人有后顾之忧”的社会心态不断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
为了让好人做好事免除后顾之忧,近日,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用法律解决道德无力的难题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文字非常简明扼要的法规,全文仅千余字,规定了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的情况,《规定》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起草该部法规的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记者,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和制定依据,就是“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三原则。
周成新还告诉记者,《规定》的出台,也可以说蕴含了深圳想出台国内首部“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雄心。
《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予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律的名称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做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著名比喻。
周成新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深圳借鉴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制定我国首例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十分必要,深圳更有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相关法规的便利条件。这就是深圳能够在全国率先推出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的原因和背景。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早在2011年11月,深圳市法制办就向社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希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
据周成新介绍,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人都赞成深圳出台这样一部法规,认为这是一个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好法规,此举应该在全国推广。但也有个别不同意见,如有人提出,救助人权益要保护,被救助人的权益是否也要保护?也有人提出,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来约束合适不合适?还有一些法律专家提出,在我国法律上,原告和被告都有基本的权利。单纯地立“好人法”可能造成被救助人的权利被剥夺。
对此,周成新告诉记者,在制定条例时,对上述疑虑都作出了充分考虑。如:为了保护被救助人的权益,在制定条例时,考虑了如何普及和提高科学救助的知识,如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救助脱险科学普及知识读本,向公众免费发放。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提倡开设救助脱险知识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含有救助脱险知识内容的教育。鼓励媒体利用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救助脱险常识等。
“但是,深圳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周成新说。
“如果被救助人在被救助过程中受到了损害,要他给司法机关举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对此如何解决呢?”记者问周成新。
周成新告诉记者,这也是制订条例时曾着重考虑的一个重点: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基本原则。
能真正消除好人的后顾之忧吗?
记者问周成新所长,虽然深圳的《规定》即将实施,但仅靠一部《规定》就能够扭转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做好人怕有后顾之忧”的社会风气吗?
周成新说,仅靠制定一部法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要真正将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媒体要广泛宣传这样一部带有创新性的法规,要让大家都知道,深圳已经从立法上要保护救助人的权益了,要让那些有心做好事的好人吃一颗定心丸。二是法院今后在判决这样的案例时,一定要真正按《规定》办案,有了几个这样成功的保护救助人的案例,就会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影响,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救助人的过程和案例也是非常复杂的,一部一千多字的“微型法规”能够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救人个案吗?
记者向周成新提了一个问题: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四川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一名女子不慎坠湖,28岁的青年吴波看到后,立即潜水救人,因女子太重无法将其救起,为了自保,在几番挣扎之后,他选择了松手,决定先保住自己的性命,再找其他办法救人。该女子不幸溺水身亡。该女子家属表示,吴波对该女子溺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派出所协调,吴波要拿出5万元作为赔偿。
记者问周成新:如果这件事发生在颁布了“规定”的深圳,救人的吴波是否还要赔偿?周成新说,这个报道他也看到了,如果报道讲的都是事实,这件事发生在深圳,他认为救人的吴波就没有责任,也不应当赔偿。(本报记者 易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