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时期,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建设健康促进型社会,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支撑。
健康促进型社会的基本内涵
健康促进型社会可以界定为:国民健康政策完善,全民健康知识和技能普及,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和良好,全社会共同自觉地增进、维护和修复健康,达到较高健康发展水平和人群普遍健康,进而深刻影响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
首先,健康促进型社会是一种发展价值追求,其核心要义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人健康长寿、人人幸福生活”。其次,健康促进型社会是一种发展方式创新,其基本要求是确立健康优先发展地位,推动形成有利于人民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再则,健康促进型社会是一种发展策略选择,其根本方法是推动新健康观的树立和新健康战略的实施,使全社会和全体人民不仅成为参与者、推动者,更是受益者。
健康促进型社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的作用,通过贯彻落实新健康观,提升社会健康发展水平,显著改善人群健康素质和生活品质,促进实现全民健康目标;二是间接的作用,通过新健康观与发展观的融合,着力形成有利于人民健康的体制机制、经济发展方式、社会管理模式和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有机统一。
健康促进型社会的现实意义
健康促进型社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据文献研究,人均期望寿命每增长0.1岁,可带动GDP增长1个百分点,世界经济增长中8%~10%归因于健康的人群。人的健康与幸福,既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和源泉,也是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全民的健康,就不可能有全面的小康;而全面小康社会的终极体现和感受不外乎人的健康水平与幸福指数。
健康促进型社会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据专家测算,我国城乡居民因疾病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当于GDP的8.2%,卫生资源消耗则相当于GDP的6.4%。建设健康促进型社会,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人力资本,减少环境对健康的影响,形成有利于人民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可以通过加强健康保障,稳定居民对未来风险预期,有利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改变经济增长结构;可以通过落实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策略,降低群众和社会疾病负担,减少社会资源消耗,提高GDP增长含金量;可以通过发展健康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吸纳就业人口,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
健康促进型社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把人的健康放在更加根本和关键的位置,重视解决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双重负担”,以及环境、食品、药品、职业卫生安全等重大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重视通过健康文化的传承、传播、规范和约束,增强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健康自觉意识和维护意识,抵制危害健康的不道德、不诚信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的社会业态,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富民强国的“中国梦”。
健康促进型社会的实践路径
浙江省在建设“精神富有、物质富裕”的“两富”社会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大健康”格局,研究实施健康发展战略与重大国民健康行动计划。
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看,建设健康促进型社会应着力解决影响人群健康的最主要问题,包括新发传染病、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食品、药品安全,以及生态破坏和生产、生活环境污染等三方面带来的健康威胁。其次着力完善健康发展的重大体制机制,包括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消耗、环境承载、健康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医疗、医药和医保三医联动改革,实现卫生服务可及、公平和有序等。再次是着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水平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要实现上述任务,应重点把握三条工作主线:从政府层面,努力寻求建构一个健康优先的政策支撑系统。政府要在地方立法、重要决策议定和重大公共政策制定中,切实把健康作为必须首先考虑和优先遵守的发展准则;科学分析对公众健康造成的现实和潜在影响,不断完善健康法制、规范,以及健康咨询、评估和准入标准,形成保障健康的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社会层面,努力寻求建构一个健康自觉的社会支持系统,提高人们的社会文化水平和健康自觉能力,引导和建立道德健康自律和惩戒体系,抵制危害群众健康的个人和企业行为;专业部门层面,要努力寻求建构健康促进的服务运行系统。据测算,我国卫生费用的90%花费在了健康服务的末端——疾病治疗上,而其中20—40%的卫生费用由于不合理的诊疗行为、不适当的医院规模、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商业贿赂等原因而被浪费。这种以疾病治疗为中心的卫生服务模式造成了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服务效率和浪费问题突出、医保支付负担加重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健康促进为中心替代疾病治疗为中心,以公平和绩效为核心,注重精细管理和成本控制,使有限资源发挥更大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全民健康。(作者系浙江省卫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