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因为涉及千千万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部法律的修改受到高度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税法专家。
周序中(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殷泓)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认为,税收征管法这次修改,应该着重强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周序中介绍,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定于1992年,经历过1995年的修正和2001年的修订。由于特殊的历史、社会条件,当时立法优先考虑了征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发展到今天,问题已经逐渐暴露出来,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周序中表示,当前,应该更新税法意识和立法观念,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和权利,应当在立法时给予合理满足;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强化纳税人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总体上,应当坚持把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老百姓的财产权利的安全和自由,让全体纳税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应立法明确滞纳金性质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殷泓)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过大、征收比较随意等问题广为社会诟病。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对税款滞纳金问题的修改,关键是确定其性质。
“在经济学上,‘滞纳’是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差,滞纳金属于补偿性而不是制裁性。但现在的滞纳金具有处罚功能,甚至超过了银行贷款利息。”
施正文说,国际上没有几个国家用“滞纳金”这个名字,有的就叫利息,有的叫滞纳费,性质都是补偿性的,就是为了催促纳税人尽快纳税。施正文建议,修法时应该去掉滞纳金的处罚功能,因为对不按时纳税的,法律上已经有查封、扣押等值物品等处罚措施。同时,可以考虑把滞纳金改为“滞纳利息”,表明了这个利息是由于滞纳产生的,明确其法律性质是补偿性,从而督促纳税人尽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