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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25日 星期四

    政法播报

    危险驾驶犯罪呈四大特点

    法官建议加强协调提高办案效率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25日   15 版)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项罪名。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对危险驾驶入罪两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这类犯罪呈现出四大特点。

        2012年,海淀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91件,其中上半年106件,下半年85件;2013年上半年共审结此类案件27件,同比下降393%,总体上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从犯罪主体上看,绝大多数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小。从犯罪原因看,多数属于明知故犯、心存侥幸。从案发原因看,多数案件属于被公安机关主动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危害。此外,危险驾驶案件审限较短,羁押时间有严格限制。这一犯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故无法适用逮捕程序。实践中,多数案件到达法院时已接近最长羁押日期,需要先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收押,一方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有脱离司法机关监管的危险。

        针对这些特点,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马琳建议,一是继续加强禁止酒驾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注重发挥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亲朋的监督作用,预防危险驾驶犯罪的发生。二是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加快案件办理速度,这样既能够及时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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