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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22日 星期一

    “两高”发布解释

    明确寻衅滋事犯罪定罪门槛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22日   10 版)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犯罪的定罪门槛。这部司法解释规定,因邻里、婚恋、家庭、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这一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8条,自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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