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于文化体制改革,中央文化企业近年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也日益增多。但现实不容乐观:不透明的违规操作、场外交易,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作为文化央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环节,加强文化央企国有产权管理,让文化央企产权意识“强起来”,已迫在眉睫。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财政部最新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就相关规则,7月21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场外交易危害有多大?
近年,由于文化企业存在的独有特点,且中央文化企业基础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致使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易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此次《规则》明确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拟进行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
为什么要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做“硬约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7月21日指出:其一,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其二,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缺乏市场发现价值的机制和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其三,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文交所有何“新规”?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对进场交易有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并再次重申: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此外,规则从总则、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产权转让交易加固了多层“约束墙”。
此外,产权转让原则中增加了“符合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的要求。
审批主体是谁?
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是谁?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则对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管理主体、审批程序、协议和进场的有关要求、收益上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了分级审批的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为衔接新闻出版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规则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时,规定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这位负责人介绍。
什么是“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这位负责人解释,目前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包括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涉及产权转让和交易事项可直接报财政部批准。“除此之外,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收益如何分配?
此次,规则明确,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需上交中央财政。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产权转让收益上交中央财政的适用对象为中央文化企业本级,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归其上一级企业所有。”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重要子企业的划分标准,我们进行了专门研究,参照了有关规定,统计了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资产和利润规模的情况,最终确定“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子企业”作为重要子企业。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这位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 本报记者 杨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