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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12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公务员“下海”莫损害公平

    耿银平 《 光明日报 》( 2013年07月12日   02 版)

        今天,公平竞争规则深入人心,社会对法治和公平的要求更高,以政策优惠条件为公务人员参与市场竞争“作保”,必然会引起其他社会主体的不公平感和不平衡感。

     

        据媒体7月11日报道,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的《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文件成为舆论热点,是因为其中提到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亦可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给补偿金,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以政策优惠条件鼓励公务员“下海”,安徽人社部门的本意是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但其法治性和公平性有待商榷。

     

        首先,此项行政条例并不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精神。《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设置了回避条款。社会对官商不分普遍反对,正是因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交叉容易出现人情因素、权力寻租,减弱市场应有的公平公正。对于法律和公共精神,各种社会主体都应该努力遵守,不违规、不超越。

     

        既然“下海”,就意味着告别了公务身份,拥有了市场化的身份,按照分配原则,给这类人员发钱的就不应是公共财政,而应是企业雇佣者。拿纳税人的钱发给自行创业的公务员,广大纳税人当然认为不公平、不合理。

     

        改革开放初期的“鼓励公职人员‘下海’”,是为了激活改革动力。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竞争规则需要更多人才去“试水”的情况下,公共财政进行适当买单,可以起到鼓励作用。但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公平竞争规则深入人心,社会对法治和公平的要求更高,以政策优惠条件为公务人员参与市场竞争“作保”,必然会引起其他社会主体的不公平感和不平衡感。

     

        劳务分流事关公共效应,这类政策理应事先充分征询民意,做好相关细则,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做好“分流实验”。对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应多一些法治意识、服务精神,努力改善和强化服务职能,多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多给民营企业提供税收、融资优惠,恐怕要比鼓励“下海”更有意义、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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