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陈恒)民政部部务会议于6月27日通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并于今日公布。《办法》旨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办法规定,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办法要求,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