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龚亮从公安部获悉,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据悉,北京、上海、成都等31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上述31个城市以及无锡、常州、苏州等12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共计43个城市)的上述范围人员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此外,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全国各地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
据介绍,享受上述便利政策的居民申请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需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就业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配偶、子女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则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大陆居民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