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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1日 星期五

    科研“国家队”要突破窠臼

    作者:蔡呼奔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21日 12版)

        科技与经济脱节,直接的表现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而转化率低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难。

        难在哪里?

        我国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是国家资助的科研机构。一旦这些单位的科研成果转让给了企业,就有可能被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一旦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的转让中获得收益,更有可能承担个人道德和法律的责任。

        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专家说,这类问题在国有和国家资助的科研机构中相当普遍。有的政协委员说,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还是过去那种只看重所有制,不重视科研劳动价值的旧观念在作怪。在科研一线的科研人员都说,我们的科研管理理念和体制确实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

        在国际上,如美国在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不再归国家所有,但国家要强制技术专利商业化;允许学术部门和企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利转让措施。在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出台了《国家技术转让与升级法案》(1996年)和《技术转让商业法》(1998年)等,以进一步保证科技成果得到实际应用。上述立法对美国的科技产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最近这几年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很大进步。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已经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政策文件,承担国家资助项目的科研单位也享有知识产权,但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操作的对应规定,仍然走传统层层审批的老路,甚至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科研机构的管理者们说,“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中,对知识产权的转化授权、作价原则、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操作上都无据可依,甚至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当做实物管理,造成‘事做不成没事,事做大了出大事’的怪现象”,管理者和科技人员都承担着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科研人员在技术入股企业中持股程序的缺失,更是直接影响了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成果的转化率和成功率。

        为改变这种状况,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对国有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产权归属和分配等问题做了突破性的探索:

        1.研究国立科研单位研发成果的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2.设计落实新专利法的知识产权合同约定规则,在不变更职务知识产权权属的条件下,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

        3.设计设立独立第三方的鉴证备案制度的方案,以期建立起国有知识产权实施的程序,实行成果转化、奖励的公平和高效;

        4.解决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工商登记问题,使知识产权收益人的技术股份能得到落实;

        5.设计实施方案,通过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实施”的范围和程度,增强其成果转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深圳市委、市政府很重视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关部门给予极大支持,当地法制办将该课题列入2009年立法调研项目,以期通过地方立法,在这一领域取得突破。现在,《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已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对“国家队”的技术创新转让,需要怎样改革?我国科技创新的生态环境如何才能充满生机,永不凋零?有识之士的答案是靠立法来破解国有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障碍,让科研“国家队”的丰硕成果,高效率地转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直接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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