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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6日 星期四

    看 法

    监管“内鬼”不除,食品安全问题无解

    作者:廖海金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6日 15版)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内鬼”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尽管相关人员受到了处分,但仍然引来各界的口诛笔伐。在纷纷谴责“内鬼”的同时,要求给予其严厉处罚的呼声不绝于耳,公众、舆论的一致态度是:查出“内鬼”不能一免了事。

        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老百姓心中挥之不去的痛,也是我国市场监管的一道硬伤。从“三聚氰胺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到近期的“毒生姜”“掺假羊肉”“病死猪”……一次次有毒有害食品的出现不断刷新着食品安全的新指标,以致于“没有最毒只有更毒”。

        要知道,食品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监管出来的。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猖狂作案,究其根源,既有个别商家道德滑落、利益至上、不择手段、将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置之于不顾的原因,又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无关系。而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得力,甚至成为导致各类问题食品泛滥成灾的重要“祸根”。

        应当承认,当前绝大多数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是好的,是恪尽职守、奉公执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还存在个别监管者道德滑落,与造假者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的现象。执法部门本应严格执法,为公众守护食品安全底线。但让人失望的是,竟有执法人员暗地为一小撮犯罪的“自己人”打掩护,甘当“内鬼”。殊不知,其损害的是政府的威信,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危害不可谓不严重。

        监管者作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奈何却倒戈相向,走向了反面成为了“帮凶”,这对大众来说无疑是“养虎为患”。财政供养的“守门员”却玩假摔让对方进球,这不是丢自己人的脸吗?就公众而言,在感情上着实难以接受。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其如不严处,又何谈正纲纪、明规则、顺秩序、合民意。

        其实,有关处理监管不力的执法人员的法规早已存在。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08条后也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要用好两高日前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让那些为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显然,这样的要求和重典不能仅仅针对生产经营层面,对于监管者更应一视同仁。如果厚此薄彼,只对别人约束,而没有自身的责任要求,那么再严苛的重典也会无济于事。

        重拳方有效、重典才治乱。“人头落地”要从监管“内鬼”开始。再好的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再严密的监管网络也需要具体的人来落实。因此,除了寄希望于制度完善之外,还要落实好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机构和人员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决不姑息纵容,让监管之手强硬起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公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既需要商家诚信经营,更需要各级政府以及监管人员把好市场准入关,需要监管者有“碰硬”的勇气,“拒腐”的正义,“识假”的灵气。唯此,以食品安全为代表的公共治理困局和社会诚信缺失的难题方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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