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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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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人们期待什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6日 15版)
    被错关540天后,深圳的包工头梁玉安获赔76858.2元。对这个结果,梁玉安表示与预期相差甚远。他随后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图为2011年6月20日,梁玉安展示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徐文阁/CFP)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因标准模糊引发争议。CFP

        这注定是一份载入法治史的赔偿决定。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引人关注的是,其中包含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明确写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来,获赔金额的最高纪录,被称为“突破性”的赔偿。

     

        “从数额来看,‘张氏叔侄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比较高的,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赔偿最高的一个案例,之前的案例基本都局限于5万元以下。‘张氏叔侄案’的突破性赔偿,反映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期待,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强调,这一突破性赔偿并不是公民期待的终点,而只是公民期待的起点。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亟待明确

     

        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多种情形。

     

        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直到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修改,精神损害抚慰金才进入立法机关视野。

     

        参与了这次修改的马怀德说:“当时基于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事实,立法部门采纳了多数学者包括实务工作者的建议,决定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不过,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只是原则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既没有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赔偿的数额标准。

     

        “修改过程中,曾经试图规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比如从几万元到几万元的一个幅度。但最后还是没有写,是考虑到在理论上这个标准很难确定,因为精神损害的程度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如果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将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本身,比如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物价变化等因素。”马怀德解释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表示,目前对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主要参考的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按照这一解释,致人残疾、死亡,显然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此外,根据经验,造成受害人重伤、自杀自伤、精神失常;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等情形也属于“严重后果”。

     

        由于赔偿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50%的做法来确定,赔偿额基本保持在3万元到5万元左右。

     

        “这个赔偿额还很低,往往比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还要低。”熊秋红指出,国家侵权一般比民事侵权带来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因而在赔偿额度上,理应比民事侵权更高。

     

    赔偿额度能否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比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来确定,而法律对后者的规定本身偏低,从而造成了国家赔偿金的整体水平偏低。

     

        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张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5万多元。“显然,这一赔付标准在一般公民看来无疑是偏低的。就如有的网友所言,将坐一天牢按照上一天班的水平来计算赔偿,怎么能让人理解?”莫于川说。

     

        马怀德透露,当时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学者曾经建议将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提高到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到4倍,但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当前法律并未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唯一可以由各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调整的就是这一块。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提高国家赔偿数额的突破口,是当前人们的期待,也是张氏叔侄获赔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

     

        莫于川也表示,“张氏叔侄案”将会成为国家赔偿案件的一个标杆,“这无疑将促进国家赔偿数额水平的提高,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他进一步建议,最高法院应该以“张氏叔侄案”等典型案件来指导全国的国家赔偿实践,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规定,而前提是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有了相对丰富和完善的经验。

     

    赔偿范围何时扩大

     

        在“张氏叔侄案”中,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包括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和律师费10万元。而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张氏叔侄的这三项赔偿请求。

     

        对此,马怀德的解读是,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仅限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他也承认,这一规定有不公平之处,因为“间接损失也是损失”。

     

        “从理论上讲,对于国家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应遵循‘应赔尽赔’的原则,即尽可能地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面赔偿。”熊秋红强调:“对于间接损失,从有损害必有赔偿角度而言,国家赔偿法应该给予某种程度的考虑。这有赖于今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不只是间接损失,诸如国家机关不作为造成的侵权等情形,也没有纳入现行国家赔偿的范围。对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完善的问题,马怀德说:“作为研究国家赔偿的学者,我们非常希望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适当扩大一些,不要仅限于目前法律规定的这几种情形。就侵权的后果来看,所有的国家侵权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所以不要局限于现有的范围,而有必要扩大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典型案例

     

    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张辉、张高平经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浙江高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5月17日,浙江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

     

    李怀亮案

     

        2001年8月,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名13岁女孩遇害,李怀亮因当晚曾在案发现场附近经过而成嫌疑对象,后被刑拘。此后数年间,该案历经七审三判,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今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6月3日,李怀亮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379万多元。

     

    赵作海案

     

        1997年10月,河南省柘城县赵楼村一名男子离家后失踪。一年多后,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并于2002年被判处死缓。2010年4月,“被害人”突然回到家乡,该案被认定为是一起错案,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本报记者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孙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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