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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6月04日 星期二

    学者论坛

    性别与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夏吟兰 周应江 《 光明日报 》( 2013年06月04日   11 版)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来,社会性别概念与理论被引入中国,性别与法律的研究也逐步开展起来。从译介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到揭示法律与社会性别的内在关联,进而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法律、推动保障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今天,深入开展性别与法律的研究,对于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性别与法律这一研究领域的情况给予简短的回顾,并提出展望,期望引起学界的关注。

     

        一、引入社会性别理论和女性主义法学理论,为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建立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社会性别是指以生物性别为基础,以文化和符号方式构建出来的性别社会身份和期待。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主题,是揭示妇女在法律中的依附地位即男女不平等的体制性特征。在引入社会性别理论和女性法学主义理论的过程中,研究者们译介了不同女性主义法学流派的核心思想,引进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借助这些理论,研究者们努力揭示法律与社会性别的内在关联,重新阐释法律中性别平等的涵义,探讨实现性别平等的法律上的途径等,为对法律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建立起了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社会性别理论和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引入,为中国学者开展性别与法律研究提供了契机和基础,也使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有了新的视角。

     

        二、聚焦妇女权益问题的重点难点领域,关注弱势妇女权益,着力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

     

        以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标志,中国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已经形成,并初具规模。尽管中国法律确立了男女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突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促进妇女享有各项法律权利上的责任,并针对妇女规定了一些特别保障措施。但是,中国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还面临诸多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度层面上的改进。妇女参政、妇女就业、妇女社会保障、妇女教育与健康、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人口性别比等妇女权益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一一进入了性别与法律研究者的视野;与此同时,本着人人平等的理念和关注弱者的情怀,研究者们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妇女中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村妇女、女民工、下岗女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妇女、性工作者、女犯罪人等的生存与发展。以社会性别视角和实证研究方法对各个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落实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推动相关领域的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性别与法律的研究者们贡献良多。

     

        三、努力将性别与法律研究契入法学学科与专业建制,搭建研究平台,促进妇女与法律研究的主流化

     

        对于中国既有的法学学科与专业建制来说,社会性别理论与视角是全新的事物。性别与法律的研究要发挥其影响力,必须找到进入法学主流的通道。为此,在发表性别与法律研究论著的同时,将相关理论、方法与知识引入法学教育课堂,通过开设相关课程、确立研究生培养方向、建立研究中心、组织学术会议、在期刊上开设研究专栏等途径,努力将性别与法律研究融入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主流,成为性别与法律研究者们的理性选择。一些高校开设了妇女法律课程,确立了女性法律研究方向,设立了研究妇女与法律的研究中心,也有期刊开设专栏集中推出这方面的文章。在这方面,《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的“女性与法律”栏目是突出代表。该栏目自1995年开设以来,以每期四篇左右的容量,围绕性别与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热点焦点问题,持续性地推出有关这一领域的理论性、应用性和时效性强的文章或专题研究报告,在推进性别与法律研究、推动性别与法律研究进入主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成为性别与法律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不可不读的专业性栏目。

     

        四、性别与法律研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也需要有更为深入系统的、更具说服力和可行性的研究成果来展现此领域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既有的研究虽然在传播先进性别法律文化、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和人权法理论分析法律、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无论在研究的深度广度还是研究的方法视角等方面,都需要研究者们作出更有成效的努力:第一,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明晰化。以社会性别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已为诸多学者采用,但这种方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其具体步骤和途径又有哪些,特别是如何与传统的法律研究方法既相区别又相融合等问题,还难说有一个清晰的、系统化的理论阐释。第二,妇女人权理论和妇女人权法理论的系统化。妇女人权、妇女人权法等概念已在学者中通行,但是这些概念及其相关的社会背景、学理基础等问题,还没有深入的揭示和梳理,更没有形成通行的系统化理论和知识体系。第三,研究方法的实证化。既有的研究,多的是逻辑演绎、规范分析,少的是实证性的定量分析和案例研究,在研究结论的可考性和说服力方面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第四,研究成果的现实化。将社会性别分析和妇女人权理论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政策,是性别与法律研究的重要目标。既有的研究在这个方面着力较多,但学者们提出的现实化途径和对策,往往零散、分割,缺少系统性、体系化的意见和建议;在各个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问题上,也缺乏深入的探讨;在具体问题的对策上,更多地停留在介绍和比较域外经验上,而缺少对中国现实情况的深入体察和关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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