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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30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

    疏通诉权渠道破解涉诉信访谜局

    作者:陶 杨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30日 15版)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正在形成。同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累积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利益诉求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如果不注意疏导,必将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些矛盾和利益诉求绝大多数都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阐释和解决,性质上应归为法律纠纷。我们在法律制度上也着眼于拓宽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设计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诉讼等,并将诉讼作为终结纠纷的最后手段。然而,现有的解纷机制还无法充分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于是乎,个别公众因对诉讼处理结果不服,转而通过信访向公共权力机构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

        虽然涉诉信访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解纷机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前法制还不够健全、司法救济仍很乏力的背景下,通过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信访机构受理与协调,可能使得案件获得公正的重新处理,能够给无处申冤、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线希望,起到补充权利救济,解决纠纷的功能。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推出了数个关于涉诉信访问题的相关规定,并对受理涉诉信访的部门进行了重组,近期还传出将实行诉访分离制度,即将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制度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统一受理。所有的这些努力均意在理顺涉诉信访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从源头治理涉诉信访,使其更加规范化。

        然而,现有的理顺诉讼与涉诉信访的政策努力却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由于涉诉信访的随意性较大,容易使得信访流离于制度约束之外,反而成为影响法律威严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客观上涉诉信访案件也给法院的正常审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使得涉诉信访步入了一个谜局。

        究其原因,或许还是我们并未真正理顺诉讼与信访的关系。公民在权利遭受侵犯或发生纠纷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主张权利,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诉讼应是公民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经过诉讼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具有终局性和稳定性。对涉诉信访制度而言,公民将已由诉讼处理的个案纠纷通过信访的形式提到政治层面,通过行政式的协调工作来解决个案的法律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讲或许能够真正地促进公正审判,使个案恢复公平与正义,也能使得上访者得到满意的答复。但长此以往,公民不通过行使诉权而是通过信访来解决纠纷,虽然个案的公平与正义可能得到了实现,但是这种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动辄再审或者动用行政力量干预司法的方式是以牺牲整个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为代价的,可能促生和滋长缠讼和滥诉,使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削弱,进而给整个法律体系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涉诉信访与诉讼长期并行下去,只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消解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后公众在纠纷发生,权利受到侵犯后不再求助于法律和司法程序而是转向信访,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无序与混乱。

        由是观之,涉诉信访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个案公正、补充司法救济的同时,又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法治起到一种反向张力,消解司法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侵蚀司法权威,破坏司法独立,对现代法治建设构成威胁,也成为社会不和谐与不稳定的潜在诱因。不难看出,目前我们的涉诉信访陷于进退两难的谜局之中,其根源在于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我们过度倚重通过涉诉信访来解决法律纠纷,恰恰忽略了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本质。只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牢固确立诉讼制度本身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正统地位,遵循诉讼制度自身规律,引导公民通过诉权而非信访来表达利益诉求,尊重诉讼裁判的终局性,才能实现诉讼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回归。

        实现诉讼的功能回归当然不是一句口号便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反思诉讼与涉诉信访功能错位的原因。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最为根本的症结还是在于诉权行使渠道不畅,公众不能通过诉权来充分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进一步疏通诉权,便利诉权的行使,不断完善诉讼制度为诉权的行使提供更好的保障,使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来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便会自然而然地放弃信访。当然我们在这一过程中也不能急躁冒进,不能在司法体制不完善、法治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就苛求公众完全依赖法律框架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表达利益,而要正视诉讼与信访在一定时间内并存的现实,要认识到破解涉诉信访的谜局是一个逐步的过程。我们要通过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将纠纷引导到法治轨道来解决问题,逐步减少信访。这不仅仅依赖于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宣传,更需要国家拿出实际行动来关怀和保障诉权,尤其是要帮助弱势群体实现诉权,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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