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共同购买保障房,必须共同办理房产证,产权也属于夫妻共有。已购保障房5年内不得出售、不得抵押进行其他消费贷款。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近日,北京市出台保障房管理新规,从5月10日起,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等保障房的家庭,夫妻双方必须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以确保限价房和经适房保障对象以家庭为主,抑制投资投机行为。这意味着今后购买保障房,如果是夫妻组成的家庭,必须共同办理房产证,产权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应共签购房合同
对于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的目的,北京市住建委新闻发言人秦海翔表示,是为了规范管理、维护保障房自主解决困难的性质,也是为了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解决更多的困难户,保障资源的共同分配。
据了解,此前北京申请购买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中,夫妻办理共同共有产权的不多。新规要求,申购保障房必须夫妻共同办证、共同署名。对于已经购得保障房、产权证上署名夫妻一方单独拥有产权的情况,新规并未强制要求未署名的一方必须“加名”。自愿办理夫妻共同共有产权的,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北京市住建委解释,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来申请的,保障的是家庭的住房困难,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其所购买的保障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两个不同的物权概念,“共同共有”就是夫妻双方各占一半,对房屋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而“按份共有”,则是夫妻双方约定每个人对房屋占有的份额,比如一方占有70%,另一方则为30%,但不能约定一方100%,另一方为零。
据悉,新政规定夫妻双方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就是要堵住所购保障房登记在夫妻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则以名下无房的身份钻限购政策的漏洞、再另外买房。
5年内转让只能原价
据了解,北京保障房新政还规定,已经拥有保障房的家庭,在取得产权前,不得将保障房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而应由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同时规定,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秦海翔表示,已购保障房办证满五年的可上市出售,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办证未满五年的,禁止上市出售,由保障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据统计,2007年后由北京市区政府组织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保障房18.2万户,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家庭14.3万户。新政将首先规范管理这14.3万套保障房。
不过北京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出现例如大病、重大车祸等特殊困难,生存的困难大于住房困难时,申请保障房的家庭,可向住保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将实行“动态核查”机制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房子建成入住前,住保部门要审查保障房资格。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据了解,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房、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组织入住家庭情况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将办理入住家庭明细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行“动态核查”机制。
秦海翔解释,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由于目前多数保障房都是期房。这期间,有可能申请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房屋,所以需要在入住前再审核住房情况。(本报记者 张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