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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8日 星期三

    一家之言

    地方政府须担责

    熊丙奇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8日   14 版)

        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是政府的法定责任。然而,审计署日前发布的1185个县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地区片面将办学规模和学校数量作为调整的主要依据,搞简单“撤并”或“一刀切”,苦了众多农村娃。布局调整带来部分农村地区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寄宿等教育支出相应增加。受就学距离远和负担重影响,一些地区学生实际辍学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初中学校),重点核实的1155所学校,辍学人数由2006年的3963人上升到2011年的8352人,增加了1.1倍。

        针对撤点并校存在的问题,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随后,教育部门就宣布,这一意见有效遏制了一些学校盲目撤并学校。比如河南、新疆、安徽、江西、河南、宁夏等地立即停止撤并学校。各地停止撤并校,可以说是意见起到的一方面效果,可是,已经被撤并的学校存在的问题(包括校车问题、寄宿制问题、辍学率反弹问题)怎么解决?对于盲目撤并校,增加学生的负担,导致辍学率反弹,难道不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

        在笔者看来,对于地方政府盲目撤并校,不能满足于他们停止继续盲目撤并校,而应该追究盲目撤并校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遏制这一对教育、对学生不负责任的做法,切实转变地方政府举办教育的观念。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对应以上法规,盲目撤点并校的地方政府已经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依法追责。

        首先,一些地方撤并校,是出于推卸义务教育保障责任,通过减少办学点来减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没有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学生就近入学,来布局学校。此次审计显示,在重点抽查的1257.63万名走读生中,有49.31万名(占4%)上学单程要徒步3公里以上,其中10.03万名要徒步5公里以上,且主要集中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上学路途消耗体力大,导致学习和在校活动时间相应减少。

        其次,盲目撤并校的地方政府缺乏对当地学校调整的规划,往往是拍脑袋决策,并没有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对于撤并校,国务院曾多次要求各地政府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上”,要听取居民意见,可还是有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居民反对,强制撤并校。

        这都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然而,在过去10年的撤并大潮中,没有一个地方政府因此被问责。原因在于,问责的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按照现行的问责机制,就是上级问责下级,于是问责往往不了了之。

        如今,审计署的调查显示,我国一些地区的初中,5年间辍学人数增加1倍,相关部门又该做何解释呢?是不是还是称统计方法不科学呢?其实,不管这些部门的态度如何,我国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应该就此发挥质询、监督功能,根据审计署的调查,严肃追究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在盲目撤点并校中的责任,不能让盲目撤点并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会助长地方政府部门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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