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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02日 星期四

    历史透视

    英国:公民责任与文物古迹保护

    李冈原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02日   11 版)
    巴斯城的古罗马浴池遗址

        近代以降,英国与工业化形影相随的城市化历程,一度造成了对文物古迹损毁的“迈达斯灾难”。值得关注的是,英国社会在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有良知的知识精英和民间文物古迹保护组织,共同在民众中致力于营造保护文物古迹的社会氛围,促使英国民众养成了保护文物的公共意识与社会责任感。随之而来的是,全社会共同推动着政府与议会不断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立法。

     

    ■视公共遗产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

     

        纵观英国向现代社会迈进的历程,它率先实现了雄踞世界霸主地位的强国之梦,同时亦深陷“要环境还是要发展”的两难困局。诚然,英国社会素有保守主义传统和古典教育形成的文化感知。但是,当工业化高歌猛进发展之时,却也曾严重地威胁着英国的生态环境,尤其对其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

     

        面对这一威胁,英国有识之士敏锐地意识到:人类不仅被赋予对大自然的使用权,同时也负有保护包括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在内的公共遗产的历史责任。人类生存的真正意义最终体现在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追求之上。正如英国工艺美术家莫利斯在19世纪70年代指出的那样:“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成为铸造一个民族进步与希望的神圣纪念碑”。在推动历史文物保护的人士中还包括学者及社会活动家,诸如狄更斯、麦考莱、贝克特等代表人士。他们对保护文物古迹的呼吁,形成了英吉利民族对历史文脉的认知和文化归属感,民众也逐渐养成了保护文物的公共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正是英国率先标识了作为现代社会公民所必备的文化特质和基本素养。凡此种种,对日后英吉利民族精神的重塑、对社会文化生态的永续发展,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肇始于“古建筑保护学会”,民间组织成为中坚力量

     

        与历经宗教改革、政治纷争、经济动荡的欧洲大陆相比,中世纪近代之交的英国也绝非文雅之地。各地竞相拆除教堂。此风一度蔓延,造成全国许多珍贵的建筑群受损,包括廷腾、格拉斯顿伯瑞和方腾修道院等宗教遗存。伊丽莎白女王(1533—1603年)和她的国务大臣塞西尔意欲阻止这场文化浩劫。遗憾的是,他们的铁腕治理随其相继辞世而终结。可谓成效寥寥。因此,直至18世纪末,英国对宗教及历史文物损坏的事件仍屡见不鲜。

     

        在英国,最早发起由民间组织来推动整个社会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工艺美术家莫利斯。1877年,他写信给“艺术之家”,抗议修缮文物古迹中的愚蠢做法,并倡议成立民间性质的文物保护机构。

     

        同年,温布尔敦广场附近的建于凯撒时期的罗马军营遗址遭到破坏,文物古迹爱好者和周围的民众表现出强烈的愤慨。此前,他们曾抵制了当地政府计划在16世纪英格兰内战的战场——纳斯比战役遗址旁修建一条公路。这些行动反映出英国民众对民族遗产怀有的敬畏之心、知识群体的历史责任感以及科学工作者的职业精神。

     

        莫利斯等文化精英以笔为旗,堪称是最早的文化志愿者。因其执著,最终催生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古建筑保护学会的出现——“反对毁坏古建筑组织”。这是一个早期的英国民间文物保护组织,其宗旨是尽可能地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原貌。为此,它主张在修复古建筑的过程中尽可能“修旧如旧”,即保护故有建筑的古典风貌。

     

        在古建筑保护学会成立的元年——1877年,全英40余座受损古建筑物予以注册;50年后,在英国登记的濒危建筑增加至10倍。进而,在1894年建立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全国信托组织;1937年又成立了保护乔治时期建筑的组织;1957年成立了保护文物民用信托组织。转年组建了保护维多利亚时期建筑的学会。这些民间团体与学术组织的成立,推动了英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对历史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并在政府支持下拥有了更具体的职权。由此可见,具有公民意识的民众与具有职业精神的知识群体,实际上是英国历史文物古迹保护的中坚力量。

     

    ■从作为公众议题的《古代文物法案》到巴斯案例,以立法手段保护文物古迹

     

        不言而喻,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只有形成举国上下相当程度的关注度时,才能演变成必要的政治议题。英国也不例外。英国保护文物古迹的志愿者协会意识到:最有效的工作还是去游说议会立法,通过法治手段,保护那些受“发展至上”理念所威胁的历史文物,尤其是无人居住的非宗教建筑和教堂遗址免遭涂炭。

     

        有鉴于社会贤达的大声疾呼、民众的普遍关注、民间组织的踊跃参与,英国逐渐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社会力量,且不断完善着各项保护机制。1832、1867、1884和1918年四项议会改革法案中,不仅扩大了选民们的选举权,同时在议会论战中也凸显了“美学民族主义”主题。在此背景下,1876年,鲁勃克起草了《古代历史文物法案》。1882年,英国正式推出《古代历史文物保护法令》。根据此法令,英国政府中的国家资产服务管理局被赋予古建筑或历史文物的法人资格,并可使用国家资金修缮受损的文物。1900年,城镇地方政府也被授予了相关的职权,其中包括:由政府监管的历史文物古迹随时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规定。仅两年的时间,就有30多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向社会开放,其中包括著名的伦敦塔与爱丁堡城堡。

     

        除了立法外,20世纪初的英国还设立了历史文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整理记录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建筑物的档案。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著名建筑数量庞大,到1990年达40余万栋。

     

        文物古迹保护是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即便是几栋有价值的建筑得以幸存,历史文物保护依然难成气候。真正需要保留的是综合性的社会文化环境与历史文化元素,而不独是建筑布局、整体感,抑或是某个时代的建筑风格。在英国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保护巴斯古城。20世纪40年代中叶,由于大气污染和城市管理上的问题,巴斯不少建筑年久失修、岌岌可危。建筑群的修缮方案,几经周折。最终,确定了优先保留建筑群体原貌。时至今日,巴斯仍不失为最具乔治时代建筑特点的古城,它既有历史的辉煌也不乏现代之繁荣。巴斯古城是保护历史文物的一个成功案例:在修复工作中,实用与审美相得益彰。巴斯成功的案例让其他历史名城纷纷效尤,其中尤以约克、斯坦福德为典型代表。

     

        追溯英国数百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英国模式”。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有赖于全体国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培育,更有赖于建立健全历史文物保护法律机制的制度性安排。而社会予以公民组织化团体化的公共利益表达,势必进一步推动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令其作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这正是英国为当下中国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有益镜鉴和启迪。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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