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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9日 星期五

    《消法》更实用,维权才会不尴尬

    耿银平 《 光明日报 》( 2013年04月19日   02 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媒体报道,《消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说,修订后的法律要“针对目前出现新的问题,增加实用性……实实在在增加一些内容,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拿起法律武器觉得好用”。

        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有力推动了市场健康发展。可随着时代发展,这部法律的滞后性显现出来:比如购买汽车出现纠纷,消费者上诉维权,却被告知因属于奢侈品消费,不适用《消法》。《消法》20年前出台时,没有将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纳入适用范围,以致出现诸多“维权遗憾”。

        再比如,《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为赔偿额度太小,不少消费者陷入了“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维权尴尬中。侵权新情况在不断变化,如果《消法》不进行及时修改和更新,它的实用性、公信力乃至法律权威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减。

        新修改的《消法》将扩大适用范围,将物质型消费、精神型消费、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纳入进来,让汽车消费、住房消费等“消费烦恼”,都能借助《消法》“兜底解决”。《消法》成为公民消费的“靠山”,人们的维权积极性就能提高很多。

        当然,为了让《消法》的实用性得到真正落实,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一,在法治意识层面,法律应鼓励广大消费者“小额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因为成本高、额度小而放弃维权,并由此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较真”的氛围。二,在执法层面,要明确“消费者协会”的公共组织属性——它就应该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权益保护组织,是为了替消费者说话而存在,而不是一个和稀泥的地方。当下在很多地方,消协除了有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参与,还有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削弱,明确和强化它的属性,才能让它发挥更积极的维权功效。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和《消法》一样,很多专门性法律在保证稳定性的同时,也应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立法上的完善和进步,会产生惠及万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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